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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纸制品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调整

时间:2021.06.16信息来源:


  近日,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21年第12号公告,对纸制品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进行了调整。


■  自2021年6月15日起,加工贸易企业进口纸制品(税目4801-4816)加工出口纸制品(税目4801-4816)不再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商务部 海关总署2020年第54号公告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进行了调整。


  为鼓励企业延长加工贸易产业链,限制简单加工,从2020年12月1日起,对“进口4801-4816加工出口4801-4816纸及其制品”纳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管理。

政策实施以来,引起国内造纸行业广泛关注,反响较大。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此进行了多次深入调研,了解到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目前纸制品加工企业面临一定困难,急需政策层面给予支持,同时,部分纸制品深加工企业生产工艺先进、符合环保要求,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并非简单裁切。


为支持加工贸易发展,稳定加工贸易产业链供应链,特调整恢复涉及4801-4816纸制品的加工贸易。


   政策问答  


2020年第54号公告发布前办理的相关纸制品加工贸易手账册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如果符合税目4801-4816加工贸易进出口规定,自新公告实施之日起,原未执行完的手册、账册可以继续使用,并可按规定办理变更、延期、核销等相关手续,无需重新备案新的手账册。



公告中“进口纸制品(税目4801-4816)加工出口纸制品(税目8401-4816)不再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进口纸制品(税目4801-4816)是否包含深加工结转转入?

如果是深加工结转转入的纸制品(税目4801-4816),应根据原产地规则判定属于进口料件,或符合“使用进口纸浆(4701-4706)或使用进口木片(4401)生产的纸浆(4701-4706)加工出口的纸制品(8401-4816)”的规定。



是否可以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办理加工贸易进出口。

加工贸易制成品可以出口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如果是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纸制品(税目4801-4816),应根据原产地规则判定属于进口料件,或符合“使用进口纸浆(4701-4706)或使用进口木片(4401)生产的纸浆(4701-4706)加工出口的纸制品(8401-4816)”的规定。



在商务部、海关总署2021年第12号公告公布之前到期,目前尚未完成核销结案的手册,如果剩余料件已经办理补税手续,但余料还未移作他用,可否备案新的手册,重新办理退税和余料结转手续?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21年第12号公告及海关加工贸易监管的相关规定,原已到期手册应按规定办结相关核销手续,如果符合条件企业可以从2021年6月15日起备案新的加工贸易手册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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