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第249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对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一般要求、食品进口和食品出口管理以及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和法律责任做出规定。以下结合《办法》,对我国未来进出口食品监管的变化趋势作出解读。
一 、进口食品监管“五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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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确进口食品合格评定活动范畴
《办法》第十条规定,海关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合格评定,并且规定了合格评定活动应主要包括的项目。
进口食品合格评定活动包括: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国家(地区)〔以下简称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和审查、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进出口商备案和合格保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随附合格证明检查、单证审核、现场查验、监督抽检、进口和销售记录检查以及各项的组合。
2、明确对境外国家(地区)审查和评估的相关问题
《办法》第十二至十七条分别细化了海关总署对境外国家(地区)审查和评估的条件、内容、方式、审查材料以及结果应用等内容。
3、 明确海关总署可以视频检查的方式实施。
《办法》第十四至十六条规定,均提到了“视频检查”,具体指出了海关总署可制定并实施视频检查计划,并且对视频检查内容、方式和结果应用等做出规定。
4、 明确进口保健食品和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问题。
《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
5、明确了对境外输华食品的暂停或者禁止进口的控制措施及解除相应控制措施方式。
《办法》规定,海关总署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可以对相关食品采取暂停或者禁止进口的控制措施,风险降低到可控时可选择相应的方式解除控制措施。
二、出口食品监管“三细化一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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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细化了出口食品监督管理措施的主要内容。
《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海关依法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管理。出口食品监督管理措施包括: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企业核查、单证审核、现场查验、监督抽检、口岸抽查、境外通报核查以及各项的组合。
2、细化了对于出口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要求。
《办法》第四十四条完善细化了对于出口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要求。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贮存过程持续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供应商评估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记录档案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出口食品追溯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相关记录应当真实有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3、细化了“申报前监管申请”的规定。
《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出口食品企业、出口应商应依法向产地或者组货地海关提出申报前监管申请,产地或者组货地海关受理食品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后,依法对需要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口食品实施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
4、删减了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合格标志的要求。
《办法》删除了运输包装上注明“生产企业名称”的要求;删除“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描述,同时对于出口食品不再做出需“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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