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六稳”“六保”工作任务,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调整部分进出境货物监管要求的公告》决定对部分进出境货物监管要求进行调整。
下面我们就针对此次调整的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监管要求给大家详细一一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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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3号令)第六条规定“使用进境栽培介质的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海关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并附具栽培介质的成分检验、加工工艺流程、防止有害生物及土壤感染的措施、有害生物检疫报告等有关材料。
对首次进口的栽培介质,进口单位办理审批时,应同时将经特许审批进口的样品每份1.5-5公斤,送海关总署指定的实验室检验,并由其出具有关检验结果和风险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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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进境栽培介质办理检疫审批时提供有害生物检疫报告和首次进口栽培介质开展风险评估送样检验的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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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3号令)第三十条规定“海关总署对出口饲料的出口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出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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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输入国家或地区无注册登记要求的,免于向海关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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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第243号令)第九条规定“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注册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登记申请表;
(二)养殖许可证或者海域使用证(不适用于中转场);
(三)场区平面示意图,并提供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
(四)水质检测报告;
(五)废弃物、废水处理程序;
(六)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对水生动物疾病有明确检测要求的,需提供有关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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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提供水质监测报告的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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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3号令)第十九条规定“(四)饲养人员和隔离场管理人员,在进入隔离场前,应当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不准进入隔离场。健康检查项目应当包括活动性肺结核、布氏杆菌病、病毒性肝炎等人畜共患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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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进境水生动物隔离场工作人员提供健康证明的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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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3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第二十八条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粮食出境前向储存或者加工企业所在地海关报检,并提供贸易合同、发票、自检合格证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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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出境粮食申报提供自检合格证明的监管要求,改为提供质量合格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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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3号令)第十七条规定“第十七条 海关对出境水果果园实施监督管理内容包括:(四)果园水果有毒有害物质检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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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出境水果果园及包装厂注册登记时向所在地海关提交水果有毒有害物质检测记录的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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