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外贸政策>政策解读

关于开展2020年度法定检验商品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公告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0.10.15信息来源: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5号(关于开展2020年度法定检验商品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的公告)

为维护国门安全,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法定检验商品以外的部分进出口商品实施抽查检验,抽查商品的范围见附件。


抽查检验工作按照《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9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2020年度实施法定检验商品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的商品范围


海关总署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2020年度实施法定检验商品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的商品范围


一、进口商品:童装、文具、领带、丝巾、围巾、坐便器、洗碗机、空气净化器、打印机、电热水器、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监视器、垃圾食物处理机、电磁灶、机动车喇叭、机动车回复反射器、机动车制动软管、汽车内饰件、染料、颜料、着色料等。


二、出口商品:仿真饰品、儿童自行车、儿童滑板车、电动童车、毛绒玩具、电热水龙头等。






01

什么是法定检验商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

法定检验商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是指按《商检法》规定必须实施检验的商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02

实施法定检验商品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的商品范围如何确定?

该范围根据进出口商品实际情况确定,重点是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国内外消费者投诉较多,退货数量较大,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以及国内外有新的特殊技术要求的进出口商品。


本年度抽查检验商品包括进口儿童用品、服装饰品、汽车零部件、家用电器和建筑装饰材料等与生命健康安全相关的目录外商品。

03

实施法定商品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时,对工作人员有何要求?

根据《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要求,实施现场抽查检验时,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人员参加。抽查检验人员应当在抽查检验前出示抽查检验通知书和执法证件,并向被抽查单位介绍国家对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的有关规定及要求。

04

实施抽查检验的地点在哪里?

本年度抽查的进口商品在口岸实施抽样, 抽样完成后,准予企业凭承诺书先行提离,待实验室反馈检验结果并经合格评定程序评定合格后准予销售或使用。本次抽查的出口商品在出口企业实施抽样。

05

抽取的样品需要付费吗?

抽取的进出口商品的样品,由被抽查单位无偿提供。样品应当随机抽取,并应当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样品及备用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抽样要求和检验的合理需要。

06

验余的样品,可以领回吗?

验余的样品,海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被抽查单位领回;逾期不领回的,由海关做出处理。

07

抽查检验如何进行结果判定与后续处置?

抽查样品经检验符合有关标准要求,海关签发《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准予该批货物销售、使用或出口。抽查样品经检验不符合标准要求,海关签发《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对该批不合格产品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置。被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验。


   
回到顶部 | 联系我们
河北省外贸培训公共服务平台   
地址:石家庄市新合作广场 b1 1201   邮箱:87812389@163.com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1-67662519/4008320700
备案编号:冀ICP备11006606号-18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