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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关于中国与印度尼西亚原产地电子联网有关事宜的公告

时间:2020.09.30信息来源:



自2020年10月15日起,“中国—印度尼西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运行, 《中国东盟框架协议》项下原产地电子联网继新加坡之后再添新成员!大家一起来看看系统上线后, 进出口《中国东盟框架协议》项下原产于印度尼西亚的货物该如何申报吧!




《中国东盟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报关单均需严格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的规定, 以“无原产地声明模式”填制。即:报关单的随附单证栏要填写单证代码“Y”及“<02>原产地证书(流动证明)号码”。




“随附单证栏”填写示例




凭编号为0055333/JKT/2020的原产地证书进口《中国东盟框架协议》项下原产于印度尼西亚的货物,应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

“<02>0055333/JKT/2020”

报关单“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应填写报关单上的申报商品项与原产地证书上的商品项之间的对应关系。



“单证对应关系表”填写示例




例如:报关单第1、3、2、4项为享受《中国东盟框架协议》项下优惠税率的货物,且其分别对应原产地证书(或者流动证明)第3、1、4、2项,则“单证对应关系表”应填写为:


进口申报注意事项



进口报关单上所申报货物的HS编码,应当与所填制原产地证书(或者流动证明)上对应商品项的HS编码前6位保持一致。



自2020年10月15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 对于系统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或流动证明电子信息的《中国东盟框架协议》项下进口货物, 需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7号要求, 填报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并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据文件。



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于系统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或流动证明电子信息的,进口人应按照现行规定申请办理相应税款担保手续。


出口申报注意事项



对于系统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或流动证明电子信息的,或者在货物出口时,出口人未按照总署2016年第51号公告要求填制出口货物原产地信息的,或者货物出口后因原产地证书信息发生变化而需要修改出口报关单的,出口人应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单修改手续,补充原产地信息。



小贴士




目前中国海关已实现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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