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省政府自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2019-6〕)和《关于省政府部门向省自由贸易试验区下放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2019]—8)要求,切实做好成品油零售经营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下放衔接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业监管,我厅对《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规定》(JSG-2017-002)进行了重新修订,形成了现行《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规定》(修订),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二、修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河北省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省政府〔2015〕第1号令)、《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河北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省政府自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2019]—6)、《河北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省政府部门向省自由贸易试验区下放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2019]—8)等。
三、修订事项
此次修订中相应调整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预核准等事项许可机关,即由委托下放前的省商务厅改为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和雄安新区确定的行政许可机关及河北自贸试验区正定片区、曹妃甸片区、大兴机场片区管委会;增加了对成品油零售经营委托下放相关事项监督检查、成品油零售批准证书编号和公章及管理等方面的相应规定;完善了加油站(点)布局设置要求,即对新建、迁建加油站(点)及加油网点原址扩建为加油站等事项进行了细化;减少了上报提交材料,如:《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
四、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管理规定》由十二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预核准。凡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申请新建、迁建、扩建(农村加油网点扩建增加经营品种)加油站、加油点、加油船等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预核准的,申请人应向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河北自贸试验区各片区,下同)确定的初审机关(下同)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的,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报各市确定的行政许可机关(下同),由各市行政许可机关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预核准。申请人可按《管理规定》相关要求,申请新建、迁建加油站(点)及农村加油网点原址扩建增加经营品种预核准。
第二部分 加油站(点)原址改、扩建(农村加油网点原址扩建增加经营品种除外)的申请与办理。手续齐全合法有效的加油站(点)需原址改、扩建(农村加油网点原址扩建增加经营品种除外)时,申请人可按《管理规定》相关要求申请改、扩建。
第三部分 申领或发还《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程序。申请人可按《管理规定》相关要求申请领取或申请发还《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四部分 在建或原址改扩建加油站(点)延期的申请与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预核准文件有效期为3年,农村加油网点扩建(增加经营品种)批复文件有效期为2年。符合要求的可按《管理规定》申请延期,延期期限最长为2年。加油站(点)改扩建(农村加油网点扩建增加经营品种除外)批复文件有效期为1年,不得申请延期,可重新报批。此次委托下放前省商务厅批复的预核准文件仍由各市上报省商务厅办理延期。
第五部分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申请人可按《管理规定》相关要求,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企业名称和企业法定代表(或负责人)同时变更(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除外)、行政区划调整规范地址等事项。
第六部分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申请人可按《管理规定》相关要求,申请补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七部分 成品油零售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申请与办理。申请人可按《管理规定》相关要求,申请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投资主体发生变化。
第八部分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管理规定》要求各市行业监管部门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做好当地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度检查工作。
第九部分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期换证。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可在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初审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初审机关审核后报市批准机关办理。
第十部分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管理。为便于各地工作的开展和及时掌握全省成品油经营企业变动情况,《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使用采取由各市行政许可或行业监管部门根据委托事项的用证情况分批领取方式进行。
第十一部分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编号和公章。《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证书》编号仍延续全省统一编号,办理的成品油零售经营相关事项加盖委托下放承接部门公章。
第十二部分 监督检查。省商务厅负责对委托下放的成品油零售经营相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责令委托下放承接部门予以纠正或直接予以纠正。
五、解释部门
本《管理规定》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六、执行时间
本《管理规定》自2020年1月13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