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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贸易救济局负责人关于《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规则》的解读

时间:2018.04.04信息来源: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2018年4月4日,商务部公布了《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规则》(以下简称《期间复审规则》),并自2018年5月4日起施行。商务部在《期间复审规则》制定过程中广泛听取有关政府部门、国内外专家和律师的意见,多次召开座谈会,并在商务部网站上网公开征求意见,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期间复审规则》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为便于准确理解《期间复审规则》,现解读如下:
  一、商务部制定发布《期间复审规则》的必要性
  党的十九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了明确要求。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修订发布《期间复审规则》是商务部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也是完善商务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成果。
  2002年,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制定了《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以下简称《暂行规则》),成为开展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的规则依据。经过十六年的实施,《暂行规则》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被证实是可行的,在实践中发挥了很好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随着我国贸易救济工作不断发展,《暂行规则》的部分内容需要予以修改完善。第一,商务部2014年机构重组,在原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和产业损害调查局的基础上合并成立贸易救济调查局,统一负责贸易救济调查工作,因此需要根据职能调整情况扩大适用范围,使其涵盖期间复审调查程序相关规则,并作适当调整。第二,部分规定需要根据当前工作实际进行进一步完善,在按照世贸组织规则要求保障利害关系方权利的同时,保障调查机关开展反倾销期间复审调查的质量和效率。第三,随着调查工作的逐渐推进,部分缺失的制度需要进一步增补。
  为此,商务部以《暂行规则》为基础,制定了《期间复审规则》,以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国反倾销调查中的期间复审制度。
  二、意见征集及处理情况
  在起草过程中,商务部通过调研、研讨会等方式,多次听取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律师的意见。在研究和讨论过程中,商务部还征求了有关部门意见,并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商务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美国、欧盟、加拿大等世贸组织成员,有关商协会以及多家律师事务所提交了书面意见。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商务部对《期间复审规则》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三、《期间复审规则》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期间复审规则》共三十六条,规定了期间复审的含义、申请立案的条件和程序、决定立案的程序和标准、复审的调查范围和调查期、复审中的倾销幅度计算和价格承诺、复审的期限和公告、措施效力等内容。与《暂行规则》相比,《期间复审规则》的特点和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理顺复审程序,保护各方参与程序的权利。《期间复审规则》细化了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调查机关和利害关系方的权利义务。例如,明确期间复审申请提起时间,为特殊情形下的期间复审申请提供机会(第四条);明确出口商、生产商提交证明复审必要性的证据材料(第六条);明确国内产业请求期间复审时须提交的证据材料(第九条);增加生产商可为价格承诺的申请主体(第三十条);取消关于期间复审未结束可视为自动发起期终复审的规定(第三十四条)。
  (二)保障贸易救济调查效率,维护公平贸易秩序。《期间复审规则》通过明确、严格的期间复审程序和时间要求,保障调查效率。例如,原反倾销调查申请人提出期间复审时不作国内产业代表性上的限制(第三条、第九条);明确原反倾销调查确定倾销幅度为零或微量的,调查机关可以依法对其采取其他反倾销调查措施(第二十一条)。
  (三)保持与世贸组织规则的一致性。《期间复审规则》进一步清晰列出世贸组织规则部分规定,与世贸组织规则保持一致。例如,改进关于抽样调查(第二十四条)、终裁前披露(第二十八条)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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