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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产业司负责人就美对华出口管制新规定接受记者采访

时间:2007.06.26信息来源:商务部新闻办公室

  2007年6月19日,美国商务部正式公布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和再出口管制政策的修改和阐释;新的经验证最终用户制度;进口证明与中国最终用户说明要求的修改》(以下称新规定),并于当日生效。中国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王琴华司长就此接受记者采访,主要内容如下: 


  记者:请您简要介绍一下美新规定的主要内容。 

  答:
新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扩大了对华军事用途出口许可证商品范围。新增31项对华军事用途出口时需申请许可证的物项,这些物项属于航空发动机、飞机、水底照相机、激光器、贫铀、机床、高性能计算机等20大类中的部分产品。 

  这31项产品在对华民用用途出口时仍维持现行做法,不需申请出口许可证。 

  (二)扩大了要求中国商务部出具最终用户说明的范围,凡是总价值超过5万美元、需申请许可证的对华出口物项,不论何种管制原因(此前仅限于美国家安全原因),均需获取中国商务部出具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但高性能计算机和高端红外热像仪除外。 

  (三)新设立“经验证最终用户”(VEU)授权制度。美国出口商向获得VEU的中国最终用户出口符合条件的产品可以免于申请出口许可证。VEU申请程序主要为:美国出口商、再出口商或中国最终用户提出书面申请,美国政府最终用户审查委员会将在收到申请的30天内决定是否批准,主要的考虑因素包括最终用户完全从事民用用途活动的记录、遵守美国出口管制规定、同意美国政府官员进行现场审阅、与美国及其他国外公司的关系等。未获VEU的中国企业在自美进口高技术产品时仍可按现行规定办理。 

  从目前美方公布的文本看,VEU审批程序复杂,条件严格,难以起到便利中美高技术贸易的作用,是否与中国法律冲突尚待评估。VEU制度也只是程序上的简化,并非实质性放宽对华高技术出口限制。 


  记者:请问美国对华出口管制政策对双边高技术贸易的影响有多大? 

  答:
美方认为,美拒批的对华出口许可证商品的价值在美对华出口额中占比很小。因此,管制政策对贸易影响微不足道。事实上,这种影响不只是体现在被拒批的许可证数字上,而更多地体现在未能提出申请的产品。美企业因美对华出口管制政策失去了许多潜在贸易机会、付出了高昂的机会成本。下面举几个例子: 

  2006年,中国进口机床总额为72.4亿美元,其中自美进口仅占8%;集成电路进口总额为1056亿美元,其中自美进口为63亿美元,仅占6%;半导体材料及器件进口总额约160亿美元,自美进口不足3%。 

  2001-2006年,中国高技术产品进口年均增长31%,而同期中国自美高技术产品进口占同类进口的比重由18.3%下降到9.1%。 

  此次美出台的新规定又增加了31项对华出口需申请许可证的物项,扩大了许可证商品范围,进一步加大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和政治风险,打击了两国企业开展高技术贸易的信心,会影响中美高技术贸易的顺利发展。 


  记者:请问中方如何开展对美交涉的? 

  答:
自美方于2006年7月公布新规定草案后,中方通过不同途径积极展开对美交涉。例如,中美双方在两次战略经济对话和数次商贸联委会上就此问题进行磋商;中美高技术与战略贸易工作组通过工作组会议和中美高技术与战略贸易研讨会等方式就新规定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国务院及商务部领导在不同场合向美方表示强烈不满。中国商务部领导约见中国美国商会负责人就新规定问题交换意见。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于2006年10月组团赴美,代表中国企业界向美商务部、有关商协会组织和企业表达了对新规定的关注,反映中方业界意见。在新规定草案的评议期内,中国商务部收到了中国业界对新规定的许多意见,对美方要出台新规定表示了十分担忧和不满,中国产业界不希望美政府利用出口管制阻碍双边正常贸易的发展。 


  记者:您对美新规定有何评价? 

  答:
新规定扩大了对华出口管制许可证商品和要求中国商务部出具最终用户说明的范围,增加了两国企业开展高技术与战略贸易的成本,严重影响两国企业开展高技术贸易的信心。中方对此表示非常遗憾和严重关切。中方认为,美方在未充分听取中方意见的情况下执意公布新规定是不合适的,有悖双方合作精神。新规定给两国正常贸易设置不合理的障碍和附加前提条件,不符合双方企业利益,损害了中方为扩大自美进口所做的努力,不利于促进中美贸易均衡发展。新规定对双边高技术贸易产生的消极后果应全部由美方承担。中方保留对新规定进一步评论和采取相应措施的权利。 

  中方希望,美方能从维护两国长远利益出发,为企业实际利益考虑,采取建设性举措,积极推动双边高技术贸易发展,为缓解中美贸易不平衡创造条件,促进中美经贸关系健康、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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