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16日,中国政府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的决定》,公布了经修订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商务部有关负责人对《条例》修订的背景和主要变化进行了解读。
问:《条例》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国际防扩散、反恐形势发生重大变化,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扩散在国际政治与安全事务中的重要性凸显。随着我综合国力的进一步增强,健全防扩散出口管制体系,规范敏感物项和技术的出口,对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履行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树立负责任国际形象意义重大。
问:本次《条例》修订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本次条例修订的基本原则是:积极体现中国防扩散出口管制政策措施,结合近年来出口管制工作实践,加强出口管制管理,强化出口管制执法,培育企业自律意识;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和《行政许可法》,依法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实施出口管制管理,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配合我国加入核供应国集团的需要,调整相关控制准则和管制清单。
问:与原《条例》相比,修订后的《条例》有哪些变化?
答:修订后的《条例》,对适用范围、管理机制、企业内控机制建立、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以及管制清单调整公布方式等方面作了进一步规定和完善。具体讲,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进一步明确了条例调整适用范围
(一)修订后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所指“出口”是指广义出口,包括“无形技术转让”等,增加了对相关服务以及其他方式转移的许可管理要求。
(二)规定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实行 “边境”管理模式。明确规定,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等保税监管场所出口,适用本条例。同时,为防止我国成为敏感物项和技术扩散通道,条例规定了以过境、转运、通运方式“出口”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也应当申请出口许可。
(三)为提高管理工作效能,条例结合物项出口特点,对几种扩散风险较低的出口形式规定了便利化管理措施,新增了以境外检修、境内检修复运出境以及经商务部确定的其他情形,企业可免予提交有关文件。
二、要求进一步健全出口管制管理机制
为加强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的科学决策和管理能力,条例根据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政策性强,敏感程度高和专业技术性复杂的特点,参考国际通行做法,规定由商务部组织有关方面专家组成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咨询委员会,承担国家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的咨询、评估、论证等工作。
三、明确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企业增强社会责任,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的行为规范,是防扩散出口管制工作第一道防线。条例规定出口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出口控制机制。
此外,条例新增了“全面控制条款”,要求出口经营者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或者得到商务部通知的情况下,其所出口的设备、材料、软件和相关技术如存在核扩散风险或者可能被用于核恐怖主义目的,即使拟出口设备、材料、软件和相关技术未列入《管制清单》,也应当申请出口许可。同时,要求出口经营者应当妥善保存有关合同、发票、单据、业务函电等资料至少5年。
四、加强了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
为落实我防扩散出口管制政策措施,贯彻《行政许可法》,积极体现主管机关和海关的监管职能,依法查堵违法违规出口,依法查处防扩散个案,防止突发个案给我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履行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带来被动和影响,依据《对外贸易法》、《海关法》等法律,条例新增了以下内容:
(一)国家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众利益以及国际和平与安全。
(二)海关可以对拟出口的设备、材料、软件和相关技术是否需要办理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提出质疑,并要求出口经营者按规定向商务部申办出口许可证件或不属于管制范围的相关证明。为规范质疑程序,条例还要求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共同制定有关办法。
(三)商务部可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对涉嫌违反条例规定的相关活动进行调查、阻止,并明确规定了调查处理范围,即由海关总署负责查验和扣留属于海关监管的货物;由商务部负责查封或者扣留海关监管区域外不属于海关监管货物的涉嫌违法出口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的设备、材料、软件和相关技术。
五、完善了有关法律责任
(一)对违反条例规定出口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的行政处罚,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可给予警告,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出口许可证件的,收缴其出口许可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出口许可证件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授权主管部门负责《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清单》的调整和发布
2004年6月10日,中国正式加入核供应国集团(NSG)。根据NSG要求,集团成员国应采纳其“控制清单”。鉴于NSG将定期对管制清单进行调整,条例明确规定商务部可会同国家原子能机构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清单进行调整、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