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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须谨慎 使用RCEP政策红利

时间:2021.04.30信息来源:中国贸易报

为帮助外贸企业及时掌握RCEP规则,进一步用好政策红利,扩大区域贸易合作发展空间,近日,京津冀三地贸促会(国际商会)、沈阳市贸促会(国际商会)、青岛市贸促会(国际商会)及北京市进出口企业协会等机构共同举办RCEP原产地规则与合规实务培训会,从法律角度结合实际案例,助力企业审慎合理运用原产地规则,让RCEP更好更快惠及企业。

近年来,随着我国与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建立起更为紧密的自由贸易关系,原产地规则已被越来越多地了解并使用。RCEP结合了之前自由贸易协定的先进经验,整体规则更加丰富、规定更加细致。“在一成员方生产的原产货物或原产材料,在另一成员方用于生产时,应当视为另一成员方的原产材料。”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郝竞宇首先提到了区域价值成分累积规则。作为RCEP的一大突破,区域成分累积意味着在确定出口产品原产资格时,来自RCEP的任一缔约方的价值成分都可能被认定为原产。由于RCEP涉及15个国家,区域成分累积的适用将进一步增加产业价值链布局的灵活性和多样性,协定红利将得到充分释放。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管健此前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区域成分累积规则实际上产生了一定的排他效应,大家更多地愿意在区域内进行生产、采购乃至投资。可以说,带动区域内贸易和投资的增长是区域成分累积规则产生的最大正向效应。

在关税减让方面,越南、马来西亚在关税减让表中规定了配额,菲律宾、印尼等国按国别制定了减让表或设置分国别待遇,即原产于不同缔约方的同一产品,在进口时适用不同的RCEP协定税率。我国关税减让也采用“国别减让”的模式。郝竞宇建议,企业应针对自身产品和适用的关税减让表,比较不同优惠贸易协定下的降税水平及原产地规则。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同一原产国的同一货物在不同优惠贸易协定下所适用的税率和原产地规则也可能有所差别。以韩国原产货物为例,RCEP生效后,中国与韩国之间的优惠贸易协定将有RCEP、中韩自贸协定、亚太贸易协定三项。如果企业自韩国进口货物,需考虑申请适用哪一项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的优惠关税,并须确保货物具备该协定项下原产资格。

尽管RCEP“热度”正好,进出口企业仍需要“冷思考”,并加强对业务行为的规范。自2014年起,我国对原产于美国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征收反倾销反补贴税,某公司为规避反倾销反补贴税,降低运营成本,在进口过程中将原产于美国的太阳能级多晶硅材料先出口至中国台湾地区,经简单加工后使用台湾原产地证向大陆海关申报进口,偷逃税款逾300万元。郝竞宇提醒,这种行为属于伪报原产地,构成走私犯罪行为。“全球电子材料市场目前被由欧美、日本、韩国及中国台湾地区的厂商所垄断,我国电子材料对外依存度过高。这种情况下,需要尽快提高电子材料国产化率才能从根本上改变现状。在此之前,企业一定要选择正规合法渠道进行进出口贸易,如此才能用足用好RCEP政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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