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务部等六部门最新发布的商贸函2017 759号及国税总局发布的配套政策国税公告2017 35号,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又多了一种操作出口的业务模式。隔壁老王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总结了七种主要的出口模式:
一、合法的假自营真代理:
假自营真代理本是违法的,但2014年国税总局发布了国税公告2014 13号,将该模式变为合法化(注:目前只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可操作性),在2016年发布的退税分类办法国税公告2016 46号又重新对此作了强调,能够操作该模式的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必须通过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且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名义出口
2、必须为生产企业委托出口且为该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
3、生产企业已经与外商签订销售合同且在合同中约定由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操作出口,并且由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收汇
4、生产企业开具专用发票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便该企业自己操作退税
也就是说,要想通过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且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退税,必须满足上述条件。
注意:
1.上述业务虽然是生产企业开具了专用发票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但是这绝不是把货物卖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了,这个在实务中很多企业甚至一些税局认为这是生产企业的内销业务了,这个想法太太太天真了,不要彪呼呼的认为这是内销业务。这只是退税操作的便利化的手段,各种出口风险还是委托企业承担的,与外综企业之间还是代理关系!
2.根据国税公告2017 35号,自2017年11月1日起国税公告2014 13号废止,相应的该假自营真代理模式也随之废止。但是需要注意,如果满足条件的生产企业继续在2017年11月1日之后通过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且在2017年11月1日前已将货物专票开具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专票备注栏未显示“代办退税专用”),则继续按国税公告2014 13号的假自营真代理执行。
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
根据国税公告2017 35号,自2017年11月1日起满足条件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的,可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其代办退税。即生产企业以出口货物离岸价为金额,按货物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开具专用发票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由他们代办退税。
该模式下生产企业需要满足5个条件:
1.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
2.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3.生产企业已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订出口合同。
4.生产企业已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签订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约定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包括报关报检、物流、代办退税、结算等在内的综合服务,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5.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代办退税的开户银行和账号
注:该模式实实在在的把生产企业作为退税主体并承担主要责任,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作为作为代理公司并代办退税承担次要责任;该模式对生产企业来说其退税又变为“先征后退”模式了,因为需要开具专票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来代办退税,生产企业需要先行交税,然后再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并退还至退税账户。虽然假自营真代理下也是要开票并交税的,但假自营下的开票是倒挤法开票而非按离岸价,同时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给生产企业退还退税款时该退税款是以货款的形式打给生产企业的。
三、代理出口
即出口企业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出口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给委托方,委托方操作退税,同时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收汇后结汇支付给委托方
四、虚拟账户提供收汇垫款
即出口企业以自己的名义报关出口自行退税,但收汇时是以外综服务平台在境外设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收汇。外综平台在境外设立离岸公司并在境外开设境外账户,该账户又以出口企业的名义设立虚拟子账户,该虚拟子账户表面看起来是出口企业自己的,当出口企业把该账户信息给境外客户进行收款时,客户付款后,资金就会进入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境外账户中
五、 提供物流服务
即出口企业以自己的名义报关出口并自行退税,但报关或物流等环节交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理操作,这主要是利用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物流成本的优势来降低成本。
六、自营出口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有自营出口业务的比较少,如果有,则按正常的自营出口操作。
七、假自营真代理
这种假自营真代理指的是与一般代理公司的操作方法一样的,属于违法操作。随着国税公告2017 35号的实施、国税公告2014 13号的废止,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合法假自营真代理模式将会废止,这就使得一部分原本符合国税公告2014 13号的要求操作为合法的假自营真代理的,在国税公告2017 35号实施后却不符合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的要求,这些业务会倒逼委托方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走一般代理公司操作的假自营真代理的老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