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造外贸业务模式持续创新发展的环境

时间:2021.07.15信息来源:中国贸易报

外贸新业态是我国外贸发展的有生力量,是参与国际贸易规则制定的重要领域。在疫情蔓延影响要素流动的情况下,外贸新业态正成为稳外贸的生力军。一季度,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4195亿元,同比增长46.5%,其中出口2808亿元,增长69.3%;进口1387亿元,增长15.1%。支持发展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已连续七年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根据公开报道,2020年以来国务院常务会议已三度专门研究推动外贸新业态发展。为落实上述决策部署,7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等外贸新业态发展再添新动力。

从广度看,外贸新业态试点范围不断扩大。经过五次扩围,目前我国跨境电商综试区数量扩大到105个,覆盖30个省级行政区;3月22日,商务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进一步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实施区域。《意见》提出,继续扩大跨境电商综试区试点范围,同时建立综试区考核评估和退出机制,2021年组织开展考核评估。参考已连续开展五年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评价,它对连续两次考核处于最后5名的开发区予以退出,实现有进有出、动态调整。经过五批次试点,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数量达到31个,分布在15个省级行政区,其中去年新设立的17个试点均已启动,广东东莞、福建晋江等试点半年出口即破百亿元人民币,成为当地外贸发展新引擎。针对各地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成效差距大、特色有待培育的情况,《意见》同样提出,完善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动态调整机制,设置综合评价指标,更好发挥试点区域示范引领作用。

从深度看,外贸新业态业务模式不断创新。2021年5月8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在河南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试点,试点品种为已取得我国境内上市许可的13个非处方药,突破了现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限制,通过简化监管流程和适用优惠税率,实现“又快又省”地购买进口药品。《意见》明确,优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稳步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药品试点工作,完善覆盖全球的海外仓网络,支持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保税维修、离岸贸易等业务做大做强。在监管创新方面,海关总署将跨境电商监管范围从B2C(企业对个人)业务扩展到B2B(企业对企业)业务,增列监管方式代码“9710”(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9810”(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并于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意见》要求,根据外贸业态发展需要,适时研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科学设置“观察期”和“过渡期”,引入“沙盒监管”模式。

客观来讲,外贸新业态发展在很多方面没有先例可循,对其贸易全流程监管难度大,需要不断探索持续完善相关政策,深化外贸领域“放管服”改革。比如,跨境电商B2B试点业务的税收征管等配套政策还不尽完善,在试点初期通关流程较其他贸易方式还不够流畅,海外仓建设和运营成本高也影响企业积极性。综合配套服务仍显不足,跨境物流成本偏高,传统金融对跨境电商支撑不够,跨境电商境外收款中间环节多且费率较高,中小城市跨境电商人才紧缺等。市场采购贸易也呼唤规范发展,既存在各地通关要求、商品价格审核标准、商品目录界定不一的情况,也存在现有管理规定不适应基层改革创新需要的问题。

展望未来,到2035年,我国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水平将位居创新型国家前列,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程度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立足当下,推动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持续创新发展还需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数字赋能,在外贸领域推广运用新技术新工具,推动传统贸易数字化转型,积极发展数字贸易新业态,实现新兴业态与传统业态双轮驱动。培育市场主体,落细落实税收优惠,支持新业态平台、经营者、配套服务商等各类主体做大做强,打造内外贸一体化市场,吸纳更多内贸主体开展外贸,加快培育外贸自主品牌。注重防控风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外贸新业态领域的资本无序扩张,推动商务、海关、税务、市场监管、邮政等部门加强数据对接和协同监管。

(作者系广州市社会科学院国际商贸研究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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