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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信用证结算风险分析汇总

时间:2018.05.27信息来源:邦阅

国际贸易中,由于买卖双方处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在语言文字、法律制度、外贸政策、贸易习惯等诸多方面存在不少差异。同时,在全球一体的贸易环境中,国际市场竞争激烈、瞬息万变,市场价格的波动极大地影响着买卖双方的利益。而且买卖双方的经营条件也可能发生变化,例如由于不可抗力、企业一时资金周转不灵或生产事故等原因造成无法履行合同,这些都将使买方或卖方承担较大的商业信用风险。对买方来说,一旦预先支付货款,届时如果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交货,则买方无法及时收到符合要求的货物;对卖方来说,如果先行交付货物,届时买方找理由拒付,则卖方收款存在重大风险。而信用证结算方式以银行作为信用担保人,用“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极大地减少了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商业信用风险,有利于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因而成为国际贸易中一种被广泛应用的结算方式。虽然信用证结算属于银行信用,但依然存在多种风险。银行在审查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后即支付货款,而不负责审查是否单货相符,这为不法分子实行欺诈提供了可乘之机。

一、风险案例

2009年7月,香港甲公司受国内乙公司委托,代理乙公司从加拿大再生能源公司(以下简称供应商)进口一批废钢。我国进口废钢要求卖方必须取得中国质检总局认可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境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甲公司凭借优良的进口废料记录取得了该项注册证书。由于是代理业务,为最大限度地避免贸易风险,甲公司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和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均为背对背条款。即除去价格条款外,其他贸易条款完全一致,采购、销售合同均采用跟单信用证结算方式。采购单价为每吨288.46 加元,按当时美元兑加元的汇率 1:1.10,约合每吨 262 美元,合同金额约 663.5 万加元。而当时国际市场上同等级废钢的中国到岸价约为280 美元左右。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收到了乙公司开出的跟单信用证,甲公司据此向供应商开出了背对背的跟单信用证。不久,甲公司收到委托人乙公司的邮件,要求在甲公司开给供应商的信用证中加可保兑条款。同时允许保兑行电索,并在 2 个工作日内付款。甲公司认为这样的条款极大地增加了付款风险,但考虑到乙公司在业界的良好声誉及已向甲公司提供了足额的担保,在乙公司书面确认后,甲公司同意在已开出的跟单信用证中增加可保兑条款,同时允许电索。但付款时间为开证银行收到保兑行电文后的 5 个工作日之内,保兑行电文需说明所有装船单据与信用证要求一致,并已通过快递寄给甲公司开证银行(列明快递寄出日期及快递单号)。其后,供应商又提出了 3次信用证修改要求。最终,经与乙公司协商,甲公司将信用证修改为:可保兑信用证,同时允许保兑行电索,并在收到保兑行电文后的 3 个工作日内付款;在信用证项下装船单据中,由装港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加拿大公司(以下简称“加中检”)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和质量证书均由一份正本改为一份副本。甲公司信用证的最后一次修改日期为 2009 年 9 月 11 日。

在改证期间,甲公司与供应商联系,安排装港由加中检进行装运前的检验事宜。但事情进展并不顺利,一开始,供应商说加中检由于不具备合格的检验设备而无法进行检验。但经甲公司了解,该说法并不正确,加中检完全具备独立检验能力。于是,甲公司将加中检的联系人方式告知供应商,并请他们尽快为加中检开具装港准入证明,以便检验机构可以进入港口进行采样。但到9 月 10 日,甲公司了解到供应商仍未安排人员配合加中检进行装港检验。

9 月 24 日星期四,甲公司的开证银行突然收到供应商的保兑行——加拿大皇家银行的电索电文,陈述货物已于 9 月 16 日装出,全套装船单据与信用证要求一致,并已寄往甲公司开证银行,要求开证银行按信用证要求在收到电文的 3个工作日内,即不迟于 9  月 28 日支付货款 675万加元。收到开证银行通知后,甲公司感到非常意外,难道加中检的装运前检验报告和装港质量报告这么快就出具了吗?虽然开证银行还未收到正本装船单据,甲公司一方面立即要求开证银行就保兑行发来的装船单据复印件进行审单,发现存在三处微小的瑕疵;另一方面,于 9 月 24 日当晚,甲公司紧急与加中检联系,加中检表示并未就该批货物出具过任何证书。显然,这是信用证项下的诈骗! 9 月 25 日星期五,甲公司紧急向其开证银行说明情况,提出是否就单据中的问题作为不符点先予以拒付。但开证银行认为即使是假单据,由于这是在保兑信用证并允许保兑行电索的情况下,保兑行不负责辨别装船单据的真伪,只要所有装船单据与信用证要求一致,开证行便无理由拒付,除非获得香港法院出具的止付令。

为争取时间,甲公司一方面要求其开证银行于最迟支付期限 9 月 28 日,向保兑行就装船单据复印件中的不符点发出拒付通知,同时提醒保兑行信用证受益人有诈骗行为;另一方面,紧急请加中检协助出具一份书面证明,证实其并未发行过保兑行提供的装船单据复印件中的两份检验证书;与此同时,在其他公司的协助下,查到供应商所提供的受载船舶的即时卫星动态图,证实该船舶目前的位置并非中国航向,并联络该船舶的船长出具邮件,证明此船舶过去、目前和未来并没有装运废钢的航次。根据以上书面证据,甲公司紧急联络律师,向香港法院申请止付令。在甲公司开证银行于 9 月 28 日以不符点拒付保兑行的电文发出的当晚,开证银行收到保兑行的电文回复,表示受益人已就装船单据中的不符点做出修改,目前全套装船单据清洁,保兑行不接受拒付,请开证银行务必于香港时间 9 月29 日付款。幸运的是,在各方的努力和配合下,甲公司终于在香港时间 9 月 29 日拿到了香港法院的止付令,最终使这笔跟单信用证诈骗案化险为夷。

二、案例启示

从此案例中,我们得到如下启示:当交易价格与市场价格有一定差异时,应对供应商和委托人的资信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谨慎判断业务的真实性。代理业务并非只要合同条款背对背就没有风险或风险不大,代理人作为贸易合同链条中的一环,首先承担着合同项下的第一法律责任,然后才能向被代理人追索。如果追索失败,代理人将承担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在开展代理业务时,首先必须对代理的原因及目的、委托人的情况进行详细了解,评估代理风险,必要时需委托人提供相应的经济担保或抵押;其次还要对贸易合同签约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对于规模小、欠缺贸易经验、资信不良的企业要谨慎对待,采取相应措施避免被其拖入泥潭。

三、信用证结算方式存在的风险

跟单信用证是一种由银行依照客户要求和指示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由于银行只负责审核纸质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要求,并不负责审核单据的真伪和单货是否相符,因此跟单信用证结算存在以下风险:

(一)伪造单据的风险

即使跟单信用证受益人伪造货物装船单据,使之与信用证条款完全相符,而实际没有交货或者交了与信用证要求完全不符的货物,开证行或付款行也必须由于单证相符而对信用证受益人付款,从而使进口商落得钱货两空。

(二)货物品质不符

进口商收到的货物可能迟装、短装或者质量低劣,使进口商无法按照预期出售或使用货物而蒙受巨大损失,尤其是成组化运输方式,供应商把货物装在托盘或集装箱中,承运人和银行对箱内装的是什么货、货物是否完好都不负责,于是一些与合同不符的货物也可能瞒天过海。例如:进口设备缺乏主要零部件、进口货物为垃圾、危险品等情况。

(三)担保提货的风险

信用证项下的装船单据到达之前,进口商已经被要求担保提货。这时进口商如不及时提货,将会面临滞期罚款风险,只好请求开证行担保提货,开证行会要求进口商提供书面担保,保证不论收款银行寄来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相符,都将对外付款。也就是说进口商即使后续发现货物有问题也不能拒付。

(四)进口商违规的风险

进口商不按合同规定开证,甚至故意设置“软条款”(指信用证中加列条款,使信用证项下付款与否取决于信用证开证人和受益人之外的第三者是否提供条件,使受益人做到单证相符),从而利用货物装船单据与信用证产生的不符点使结算产生困难。除上述较典型的风险外,因具体进出口业务操作过程中的差异,还可能会产生其它类别的风险。因此,即便在跟单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业务人员也切不可疏忽大意。要谨慎操作,密切跟踪贸易过程中的每一个节点,避免这些风险的产生。

四、防范措施

可保兑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一种较常见的信用证,而允许电索是这种信用证项下的惯常要求。但该类信用证的受益人一般资金实力不够雄厚,货物可能已抵押给保兑行,所以要通过保兑行进行融资。因此,对于这类供应商的业务要从严审核,并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与各贸易节点的相关方取得联系,跟进货物动态,确保单货一致。在商务谈判中,尽量避免使用可保兑信用证或可电索条款。当然,这取决于买卖双方谁在商务谈判中占据更有利的地位。必须清晰掌握所有贸易环节的顺序,清楚每一环节惯常所需的大概操作时间。对于贸易进行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快速做出应对,避免因问题处理不及时造成损失或使损失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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