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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信用证方式下的银行风险

时间:2018.02.08信息来源:MBA智库百科

(一)关注信用证即期支付条款,保证得到即期付款

首先,若信用证来证时,开证行已在即期信用证的条款中规定了相应的付款时间,受益人可要求申请人请开证行修改。

其次,外贸企业应熟悉{UCP500)的有关规定.据理力争。(ucPsoo)第13条b款规定:“开证行、保兑行(如有)或代其行事的指定银行应有各自的合理时间——不得超过从其收到单据的翌日起算7个银行工作日来审核单据,以决定接受或拒绝接受单据,并相应地通知自其收到单据的一方。”在这个条款之前,并没有像{UCP500)其它许多条款一样前面加上一个条件状语“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也就是说,无论信用证规定与否,怎么规定,只要该证是根据(UCP500}开立,就必须遵守该条规定,开证行、保兑行(如有)或代其行事的指定银行处理即期信用证时,必须在7个银行工作日内完成,要么以不符点拒付,要么凭相符的单据进行付款。即7个工作日包括了“合理的审单时间”加上“通知寄送单据的一方的时间”(单证相符时,该通知即为付款通知)。若在收汇时,开证行超过规定时限,以各种理由拒付,受益人必须敦促为其办理出口业务的银行向开证行追索货款和因迟付而产生的利息损失。

(二)妥善处理客检、会签等条款

一是在签订合同时就要尽量避免加此类条款。

二是如果申请人在开来的信用证中加入了此类条款,为了避免产生这类签字与信用证要求相符与不符的争议,受益人最好请开证申请人联系开证行取消这类条款,或改由我国境内的官方机构(如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或较有影响力的商会(如贸促会等)进行会签或出具检验证。该项修改由于是受益人主动要求的,因而很可能由受益人负担修改费用,但相对于因信用证中有此条款而产生争议,遭迟付、降价、拒付的风险来说,受益人这一负担还是值得的。当然这种方法可能不易被开证申请人接受。

三是如果同意接受该条款,需要坚持两个原则,即:

1.坚持有关客商签字样本掌握在我方银行(信用证来证时为通知行,出口公司交单时即为议付或代付行)的原则。对于未声明有关签字样本随后即寄我方银行的电开信用证,或未附签字样本的信开信用证,我方银行在审证时,要提请开证行注意,并要求该行从速寄样本给我方银行;对于声明签字样本已寄我方通知行,但我方银行迟迟未见样本的信用证,我方银行可进行查询,多次查询仍未得样本,可请公司自行处理,并晓之以利弊。

2.坚持签字样本与有关单据是否一致的确认权掌握在我方银行的原则。只要请开证行在信用证中加列有关条款,如:只要议付行或代付行声明单据上签字与样本上的一致,开证行即视为单据上签字与样本上的一致;或凭议付行声明而确认单据上的签字导样本上的是否相符等。这样,既满足了开证申请人要求亲自验货签单、会签等要求,又充分体现了银行的信用中介作用,也减少了受益人的风险。所以,如果在洽谈贸易时,就知道客商有验货签单、会签等要求,就可以在合同中规定客商在开证时应加列有关条款,以免在出口收汇中处于被动地位,或以后再要求修改信用证,增加了麻烦和额外的费用。

(三)合理选择开证行

在信用证业务中,受益人能否安全收汇,与负有第一性付款责任的开证行的信誉有关,因而选择开证行至关重要。对我国的出口企业而言,应首选在申请人所在地的外资银行,特别是全球性的信誉较好的大银行。一般全球性的大银行历史悠久,资金充裕,并且由于当地政府出于吸引外资的目的,对其外汇管制也较为宽松,有的甚至出现了“超国民待遇”。即使有意外情况,如该国的外汇管制突然严格,由于它的分支机构遍布全球,也使得它的付汇不会有障碍。因此,不太可能出现因资金问题、外汇管制问题而不能履行开证行付款责任的情况。当然,如外资银行可能要求的开证保证金比例较高,收费较高等,受益人要求开证申请人选择外资银行作为开证行会有一定的难度。其次,应选择国内的中资银行在国外的分支机构。中资银行在国外的分支机构除了有上述外资银行的优势外,国内银行在国际结算上的信誉较好,一旦出现问题,也没有语言障碍,容易沟通。再次是选择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的申请人所在国家、地区的银行。

(四)对信用证慎重加保

所谓的对信用证慎重加保有两层含义:一是对于信用证是否有必要进行保兑加以慎重考虑;二是如果信用证有必要进行保兑,对于让哪家银行作为保兑行要慎重考虑。

对于信用证是否有必要加具保兑,可以由申请人与受益人的关系是否良好,开证行信誉是否较好来决定。如果申请人与受益人关系良好,是多年的贸易伙伴,受益人即使对开证行信誉不甚了解,也不必对信用证加保兑。因为在信用证中,开证行虽然负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但开证行的付款是属于为开证申请人垫付的性质,换言之,信用证的最终付款人仍是开证申请人。因此,只要开证申请人主动接单付款,信用证即使有不符点,开证行仍会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付款,更不用说单证一致的情况了。另一方面,如果开证行的信誉较好,信用证也不必加具保兑。另外,有些银行,虽然是发展中国家的银行 并在有关世界银行的排行榜上名次不够理想,或根本榜上无名,但在国际结算方面的信誉尚好,由于有世界银行对之的优惠贷款或国际金融机构的资助等原因,在一般信用证项下,其付汇速度仍属较快之列,无理拒付的情形也不多,因此,如果以其作为开证行,信用证又无软条款或其它特殊情况,也不必加具保兑。

信用证如有必要加具保兑,必须要谨慎选择,要求信誉卓越的银行作为保兑行。例如日本的大部分银行,信誉极佳,无理拒付极为罕见,假如由这类银行加具保兑,确实能起到收汇的“双保险”作用。总之,对信用证要不要加保兑,或选择哪家银行作保兑行,受益人必须慎之又慎。受益人耍了解国外银行的信誉,不仅是通过国内有关银行的信托资信部门向其了解有关简单的资信情况,更重要的是了解该行在国际结算业务处理方面的一贯作风。

(五)确保偿付行的偿付地位

为了避免和识别有名无实的偿付信用证,可要求开证行请偿付行出具偿付保兑,一般内容如下:“应×××开证行的要求,我行开立不可撤销的偿付保兑,我行保证对议付行在×××号、金额为USD×××、有效期为×××的信用证项下的议付索偿进行付款,只要议付行证明单证相符”。这样,通过偿付行之口,确认了偿付行已知晓自己被开证行指定为偿付行这一事实,并进一步明确了偿付行的责任和义务,为议付行以后的索偿提供了保障。

(六)通过“福费廷”业务转嫁风险

尽管信用证可分为议付、付款、承兑信用证,但在实务中,绝大多数出口地银行与受益人的结汇方式仍为“收妥结汇”。换言之,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受益人在信用证项下的收汇风险取决于开证行,如开证行信誉较差,收汇风险也就较大。为了将收汇风险降到最低,受益人可要求出口地银行叙做“福费廷”业务,即买断业务。具体操作是:受益人在出口交单后,向出口地银行提出叙做该项业务的申请,银行在审核单据并确认单证相符后,在代理行授信额度内叙做,除非受益人存在欺诈或当地法院出具止付令,受益人便可立即收汇。通过“福费廷”业务,受益人将应收款项无追索权地卖断给叙做该业务的银行或金融机构,避免了收汇风险、汇率风险,并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政策,提早办理核销、退税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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