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即期信用证不能即期收汇的风险
即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保兑行(如有)或代其行事的指定银行,凭收到的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单据立即付款,或仅凭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立即付款的信用证。
但各国银行对即期付款信用证中的立即(Prompt,Immediately,As soon aspossible)有不同的解释。有的理解为3—5天,有的认为是8—10天,更有甚者,认为30天之后付款仍是“立即付款”。有实务中,一些开证行由于发生筹资困难,开证申请人信誉不良等原因,千方百计拖延即期信用证项下付款时间的现象屡见不鲜。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除了开证行言即期信用证之名,行远期付款之实外,还因为开证行一般在即期信用证的附加条款或偿付条款中规定远期付款的条款,出现的位置不容易引起受益人的注意。其主要表现方法有两种:
一是开证行在即期信用证中规定迟付条款(不同于迟期付款信用证和假远期信用证)。如南亚某银行来证规定为:“提供受益人开立的以我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beneficiary’S drafts at sight drawn on us)。根据该条款,可以确定该信用证为即期信用证,但在该证的附加条款中又规定:“收到正本单据15天之内付款”(payment will be effected within 15 days from the date ofreceipt of the original documents)。在对议付行的指示中又规定:“请向我行索偿,一俟收到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后,我行立即按你行指示付款”(in re.imbursement,please drawn on us,we shall immediately on receipt of documents ofthe credit remit the proceeds as per your instructions)据这些条款,显而易见,它虽是一个即期信用证,但它又不是真正的“立即”付款,而是要收到相符单据后15天付款。
二是开证行强行规定起息日或工作日,授权代其行事的指定银行迟付。如某行开立的一份即期跟单信用证,在其偿付指示中规定:“授权你行在收到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后,借记我行在你行的账户,起息日为收到单据后10—20个工作日”(you are authorized to debit our account with you value 10—20working days from the date of your receipt of document complied with L/C)。根据该条款,出口方受益人收汇的时间至少是交单后起算10—20天(因为规定的是工作日,当地的节假日不计算在内),加上单据到达指定银行的时间(如邮程等),因此,从受益人的收汇时间上考虑,这与它执行一张10—20天远期信用证或迟期付款信用证并无多少差别。
由此可见,由于开证行利用了“立即”这个并不十分确切的词,使受益人虽然收到即期信用证,但并不一定能实际享受到即期信用证项下即期付款的待遇。
(二)申请人利用会签条款与开证行勾结带来的拒付风险
在出口信用证中,国外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指示,往往要求受益人提供由客商(通常为开证申请人指定的某个人)签字的单据,如要求受益人提供的发票由客商会签,或要求提供由客商签字的检验证等。一般来说,开证申请人出于掌握货物质量情况、装运情况等目的,要求受益人提供这类单据作为议付所必须提供的单据之一,本也无可非议,但有些银行(如香港特区、美国等一些银行)却把签字单据作为信用证迟付、拒付的借口,以有关单据上的签字与开证行预留信用证指定人签字样本不符为由拒绝付款,迫使我方出口公司屡遭降价、迟付、拒付等损失,尽管我方强调签字确系信用证指定人所签,也无济于事。
(三)开证行外汇资金不足等方面原因导致受益人不能及时收汇的风险
信用证是一种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结算方式,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开证行、保兑行(如有)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对于贸易双方来说,开证行的信誉就显得至关重要。然而,有些国家、地区性的银行信誉较差,除了一些历史、习惯等因素外,由于外汇资金不足,或因国家外汇管制使资金调拨有困难也可能导致其难以按时付汇、履行开证行的第一性付款责任。遇到这种银行开出的信用证,并不能充分保障受益人的收汇安全。
(四)保兑行无理挑剔单据所产生的拒付风险
假如信用证的受益人对开证行的资信不够了解,对其偿付能力不够信任,或开证申请人及开证行本身惟恐所开出的信用证不能被受益人接受,或担心该信用证在出口地不易被其他银行议付时,他们通常都希望由另一家银行给信用证加具保兑。根据{UCP500).保兑行在开证行之外对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承担独立的第一性付款责任。对于受益人而言,获得了两家银行的付款保证,似乎可以高枕无忧了。在实务操作中,议付行议付后也通常将单据寄往保兑行而非开证行索偿。
然而,如果选择了某些信誉不佳的银行作为信用证的保兑行,往往可能事与愿违,不仅收汇得不到保障,还会为信用证埋下迟付,甚至拒付的祸根。因为保兑行一旦对信用证加具保兑,它就不可避免地承担了与开证行相同的第一性付款责任,但就其承担的风险而言,比开证行更大。一方面,在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后它就必须进行付款(或承兑);另一方面,它又要防止自己在向开证行寄单索汇时,开证行挑剔单据,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甚至是无理拒付而得不到相应的偿付。因而,保兑行在处理它自己保兑的信用证时特别严格,甚至可谓是百般挑剔,以便用“单证不符”为由拒付,把信用证变成不符点项下的托收,从而达到既收取了受益人的保兑费等有关费用,但又不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目的。即使是受益人可与开证申请人协商接受所谓的“不符点单据”,但还是会拖延收汇时间,且向保兑行支付数目可观的保兑费、电报费、不符点处理费等费用。
(五)偿付行偿付责任不确定所带来的风险
在信用证中设立偿付行,最初是为了开证行能顺利付汇。{UCP500)q~规定,偿付无须审核单据以判断单证是否相符,仅凭议付行的索偿指示付款。对于受益人来说,如果信用证中加列了“偿付行见索即付”条款,则信用证的付汇速度较快。加上偿付行一般为付款货币清算地的银行,信誉较好,近年来越来越多地被用来作为规避受益人收汇风险的手段之一。
然而,当收到一张由高风险国家、地区的银行作为开证行,但有信誉卓越的全球性大银行作为偿付行的信用证时,受益人也不可掉以轻心。在实务中,有些开证行虽然开出的信用证含有偿付行,但仅仅是“含有”而已,实际上并未按惯例规定征得偿付行的同意,并将有关信息通知偿付行或将资金及时调拨给偿付行。指定偿付行只是开证行的一厢情愿或仅仅是用它做表面文章而已,偿付行形同虚设。因此,在一些高风险、地区的银行来证项下,出口地议付行的索偿被偿付行告知“没有开证行的授权”或“本行未同意在该证项下作为偿付行”而遭拒付的情形时有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