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日起,海关将执行新版报关单填制规范,重要的是新增了两个必填项目,分别是:“品牌类型”(进出口必填项)和“出口享惠情况”(出口必填项)。本文将介绍填报方式和注意事项。
海关总署在2017年12月27日发布了第69号公告,对《报关单填制规范》再次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仅涉及报关单第三十五项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栏,在其项下增加了 “品牌类型” 和 “出口享惠情况” 两个必填项目。这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品牌统计制度的要求,加强对优惠贸易协定出口货物管理而设定的项目,将会影响我们的进出口报关通关工作。请大家重视!
报关单填制规范调整项一
“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增加“品牌类型”、“出口享惠情况”,即:
(九)品牌类型。品牌类型为必填项目。
可选择“无品牌”、“境内自主品牌”、“境内收购品牌”、“境外品牌(贴牌生产)”、“境外品牌(其他)”如实填报。其中,“境内自主品牌”是指由境内企业自主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境内收购品牌”是指境内企业收购的原境外品牌;“境外品牌(贴牌生产)”是指境内企业代工贴牌生产中使用的境外品牌;“境外品牌(其他)”是指除代工贴牌生产以外使用的境外品牌。
(十)出口享惠情况。出口享惠情况为出口报关单必填项目。可选择“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不享受优惠关税”、“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出口货物不能确定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如实填报。
选填范围:“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不享受优惠关税”、“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出口货物不能确定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三个项目。
以下为一些常见问题一
问:“出口享惠情况”这个栏目应当如何确认?
答:该项目需要由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联系境外买方,由境外买方确认产品进口时是否将会适用优惠关税待遇,然后据此进行填报。请放心,作为买方在进行成本核算时已充分了解关税的适用情况,这不会给他们带来任何负担。
问:报关员应当如何确认“品牌类型”?
答:有些报关员可能来企业没几年,对于企业品牌的发展历史了解不够,这时要及时联系行政部门或者相关资深领导确认品牌类型才可以。
问:本次报关单调整是否影响到申报要素“品牌”的填报?
答:申报要素中的“品牌”属于海关价格要素之一,主要是为了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和海关估价之用,而本次填报的项目“品牌类型”则是另外一个项目,与申报要素的“品牌”无关,不要填错了哦。
以下为更多攻略一
一、“出口享惠情况”填报项释义
报关单在填报“商品名称、规格型号”项目时,“出口享惠情况”作为第二个申报要素项弹出填报窗口。填报窗口显示以下选项:
“0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不享受优惠关税”
“1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
“2出口货物不能确定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
“3 不适用于进口报关单”
(一)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0”、“1”、“2”三个选项填报,各选项具体含义为:
“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不享受优惠关税”,是指出口货物没有计划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
“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是指出口货物计划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
“出口货物不能确定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是指出口货物在出口申报时不能确定最终目的国(地区),以尽可能预知的最后运往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进行申报。
特别注意:出口货物代理人不确定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计划享受优惠关税情况的,不属于填报选项“2出口货物不能确定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的适用范围。
(二)进口报关单无需填报“出口享惠情况”栏目,系统自动为该项赋值为“3不适用于进口报关单”。
二、申报注意事项
(一)我国已签署并实施的优惠贸易协定涉及出口国家(地区)情况如下:
优惠贸易协定名称 |
代码 |
国家(地区)范围 |
亚太贸易协定 |
01 |
韩国、印度、孟加拉、斯里兰卡、老挝 |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 |
02 |
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 |
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 |
07 |
巴基斯坦 |
中国-智利自贸协定 |
08 |
智利 |
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 |
10 |
新西兰 |
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 |
11 |
新加坡 |
中国-秘鲁自贸协定 |
12 |
秘鲁 |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
14 |
台湾地区 |
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 |
15 |
哥斯达黎加 |
中国-冰岛自贸协定 |
16 |
冰岛 |
中国-瑞士自贸协定 |
17 |
瑞士 |
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协定 |
18 |
澳大利亚 |
中国-韩国自贸协定 |
19 |
韩国 |
中国-格鲁吉亚自贸协定 |
20 |
格鲁吉亚 |
当出口报关单申报“最终目的国(地区)”为上述国家(地区)时,出口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根据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计划享惠情况,如实填报“出口享惠情况”栏目;当出口报关单申报“最终目的国(地区)”非上述国家(地区)时,出口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选择“0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不享受优惠关税”进行填报。
(二)出口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时应根据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计划享惠情况,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有关要求填制出口报关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