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外贸培训公共服务平台

.信用证过期;

.信用证装运日期过期;

.受益人交单过期;

.运输单据不洁净;

.运输单据类别不可接受;

.没有“货物已装船”证明或注明“货装舱面”;

.运费由受益人承担,但运输单据上没有“运费付讫”字样;

.启运港、目的港或转运港与信用证的规定不符;

.汇票上面付款人的名称、地址等不符;

.汇票上面的出票日期不明;

十一.货物短装或超装;

十二.发票上面的货物描述与信用证不符;

十三.发票的抬头人的名称、地址等与信用证不符;

十四.保险金额不足,保险比例与信用证不符;

十五.保险单据的签发日期迟于运输单据的签发日期(不合理);

十六.投保的险种与信用证不符;

十七.各种单据的类别与信用证不符;

十八.各种单据中的币别不一致;

十九.汇票、发票或保险单据金额的大小写不一致;

二十.汇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的背书错误或应有但没有背书;

二十一.单据没有必要签字或有效印章;

二十二.单据的份数与信用证不一致;

二十三.各种单据上面的“Shipping Mark”不一致;

二十四.各种单据上面的货物的数量和重量描述不一致;

电脑版回到顶部
  冀ICP备11006606号-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