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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下面的外贸出口所有收汇方式大对中竟然会发现有这么多技巧和套路可用

一T/T,L/C付款方式

1.T/T (Telegraphic Transfer)电汇,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申请,拍发加押电报\电传或SWIFT给在另一国家的分行或代理行(即汇入行)指示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2.LC 是 LETTER OF CREDIT 信用证:L/C信用证付款方式属于银行信用,很保险的一种付款方式,但开证行信誉一定要好,单证人员审单要认真仔细,公司业务、储运、单证部门要协调一致,避免单据出现不符点。

3.T/T与L/C的区别

(1)在T/T方式下,进口商不需向银行申请开发信用证,有关于信用证部分的办理手续流程都可省去。

(2)出口商在办完报关等手续后,不再采用"押汇"方式向银行交付单据,而是在"单据列表"页面中直接将单据送进口商。

(3) T/T是电汇(单据一般是我方直接邮寄给客户,无需通过银行),如果我们跟客户用T/T付款方式,一般的做法是客户随订单先要给我们30%的预付款,剩余70%一般保险的方法是,货装船后,客人凭我们传真的提单正本付款,等款到帐后再邮寄整套正本单据给客人。

(4)进口商也可以在收到单据后直接办理提货等相关手续,可销售货物收回资金后再付款给进口商尾款。

(5)进口商付款后,银行才能通知出口商结汇。

二.D/P,D/A付款方式

1.托收(Collection)

托收(Collection)是债权人(出口方)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方)收取货款或劳务价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其基本做法是出口方先行发货,然后备妥包括运输单据(通常是海运提单)在内的货运单据并开出汇票,把全套跟单汇票交出口地银行(托收行),委托其通过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收行)向进口方收取货款。

出口商将作为货权凭证的商业单据与汇票一起通过银行向进口商提示,进口商只有在承兑或付款后才能取得货权凭证。

托收有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之分。国际贸易中使用的多为跟单托收;跟单托收按交单条件的不同,又有“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

2.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s,简称D/P)。出口方在委托银行收款时,指示银行只有在付款人(进口方)付清货款时,才能向其交出货运单据,即交单以付款为条件,称为付款交单。

而付款交单又有“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之分,远期汇票的付款日期又有“见票后××天付款”“提单日后××天付款”和出票日后××天付款”3种规定方法。

但在有的国家还有货到后××天付款的规定方法。所以,在磋商和订立合同条款时,须按具体情况予以明确规定。

兹分别示例如下:

1)即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简称D/P at sight):出口方按合同规定日期发货后,开具即期汇票(或不开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委托银行向进口方提示,进口方于见票(即期跟单汇票和单据)时立即付款。银行在进口方付清货款后交出货运单据给买方:简而言之:见票时立即付款,付款后交单。

2)远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fter sight,简称D/P after sight):出口方按合同规定日期发货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委托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方审单无误后在卖方开具的见票后××天付款的跟单汇票上承兑,并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然后从银行处取得货运单据。

简而言之:见票即予承兑,汇票到期日即予付款,付款后交单。

3.远期付款交单和即期付款交单的交单条件是相同的:买方不付款就不能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所以卖方承担的风险责任基本上没有变化。

远期付款交单是卖方给予买方的资金融通,融通时间的长短取决于汇票的付款期限,通常有两种规定期限的方式:

一种是付款日期和到货日期基本一致。买方在付款后,即可提货。

另一种是付款日期比到货日期要推迟许多。买方必须请求代收行同意其凭信托收据(T/R)借取货运单据,以便先行提货。

4.所谓信托收据,是进口方借单时提供的一种担保文件,表示愿意以银行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并承认货物所有权仍归银行。货物售出后所得货款应于汇票到期时交银行。

代收行若同意进口方借单,万一汇票到期不能收回货款,则代收行应承担偿还货款的责任。

但有时出口方主动授权代收行凭信托收据将单据借给进口方。这种做法将由出口方自行承担汇票到期拒付的风险,与代收行无关,称之为”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 T/R)”。从本质上看,这已不是“付款交单”的做法了。

5.承兑交单D/A(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简写D/A):承兑交单指出口方发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委托银行办理托收,并明确指示银行,进口人在见票后XX天付款的跟单汇票时应即承兑,进口商在汇票上承兑后即可领取全套货运单据,待汇票到期日再付清货款。

简而言之:D/A 承兑后交单。承兑交单并不意味买方到期一定付款,这取决于买方的信誉。

承兑交单(D/A)和上面提及的“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 T/R:Trust Receipt))一样,都是在买方未付款之前,即可取得货运单据,凭以提取货物。一旦买方到期不付款,出口方便可能钱货两空。因而,出口商应该严格控制此种付款方式的使用。

6.托收的使用:托收方式对买方比较有利,费用低,风险小,资金负担小,甚至可以取得卖方的资金融通。

托收方式对卖方来说,即使是付款交单方式,因为货已发运,万一对方因市价低落或财务状况不佳等原因拒付,卖方将遭受来回运输费用的损失和货物转售的损失。

远期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卖方承受的资金负担很重,而承兑交单风险更大。

托收是卖方给予买方一定优惠的一种付款方式。对卖方来说,是一种促进销售的手段,但必须对其中存在的风险持慎重态度。

我国外贸企业以托收方式出口,主要采用付款交单方式,并应着重考虑三个因素:

1)商品市场行情。

2)进口方的资信情况即经营作风和财务状况,

3)以及相适应的成交金额。

其中特别重要的是商品的市场行情。因为市价低落往往是造成经营作风不好的商人拒付的主要动因。

市价坚挺的情况下,较少发生拒付,且即使拒付,我方处置货物也比较方便。我外贸企业一般不采用承兑交单方式出口。

在进口业务中,尤其是对外加工装配和进料加工业务中,往往对进口料件采用承兑交单方式付款。

三.托收的性质及其利弊

托收的性质为商业信用。银行办理托收业务时,只是按委托人的指示办事,并不承担对付款人必然付款的义务。

如进口商破产或丧失清偿债务的能力,出口人则可能收不回或晚收到货款。在进口人拒不付款赎单后,除非事先约定,银行没有义务代为保管货物。

如货物已到达,出口人还要承担在进口地办理提货、交纳进口关税、存仓、保险、转售以至被低价拍卖或被运回国内的损失。

在承兑交单条件下,进口人只要在汇票上办理承兑手续,即可取得商业单据,凭以提取货物;

出口人收款的保障就是进口人的信用,一旦进口人到期不付款,出口人便会遭到货款全部落空的损失。所以承兑交单比付款交单的风险更大。

跟单托收对出口人虽有一定的风险,但对进口人却很有利,不但可免去申请开立信用证的手续,不必预付银行押金,减少费用支出,而且有利于资金融通和周转。

由于托收对进口商有利,所以在出口业务中采用托收,有利于调动进口商采购货物的积极性,从而有利于促进成交和扩大出口,故许多出口商都把采用托收作为推销库存货和加强对外竞销的手段。

四.使用托收方式应注意的问题:

为了加强对外竞销能力和扩大出口,在我国出口业务中,针对不同商品、不同贸易对象和不同国家与地区的贸易习惯做法,适当采用托收方式是必要的,如运用得当也是有利的。为了有效地利用托收方式,必须注意下列事项:

1.调查和考虑进口人的资信情况和经营作风,成交金额应妥善掌握,不宜超过其信用程度。

2.了解进口国家的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条例,以免货到目的地后,由于不准进口或收不到外汇而造成损失。

3.了解进口国家的商业惯例,以免由于当地习惯做法影响安全迅速收汇。

4.出口合同应争取按CIF或CIP条件成交,由出口人办理货运保险,或投保出口信用险。在不采取CIF或CIP条件时,应投保卖方利益险。

5.对托收方式的交易,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及时催收清理,发现问题应迅速采取措施,以避免或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五.总结:

总体来说,L/C比D/P(D/P SIGHT)安全;D/P(D/P SIGHT)比D/A 安全。其实最主要是要看我们客人的信用情况、自己的产品质量、市场行情好不好!

严格来讲,T/T不是一种付款方式,尽管目前很多合同都是这么签的。它只是一种付款的工具,就像M/T(信汇),D/D(票汇)一样。

正确地写法应该是“PAYMENT BY REMITTANCE BY T/T AT ...SIGHT”(通过电汇汇款)。

另外,后面还要加上时间,是预付(IN ADVANCE),见票即付(AT SIGHT),或者多少天之后汇款(AT XX DAY’S SIGHT AFTER DATE OF B/L),最好说清楚。

L/C后面不加时间,就是即期信用证,加上时间是远期信用证。

D/A后面一定要有时间,指承兑后多少天付款。

提示:有些进口商要求“D/P XX DAYS”,这样的结算方式在效果上与D/A没有区别,请千万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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