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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CONTRACT)

CONTRACT是统称,买卖双方均可出具。如系卖方制作,可称为销售确认书(SALES CONFIRMATION),买方出具则可称为采购确认(PURCHASED CONFIRMATION)。除了与国内销售合同相同的要素如买卖双方名址,签订时间、地点、交易货物品名、付款方式、违约责任以外,还可以根据不同产品的特点附加条款。此外,正式的外贸合同,往往还有更详细的约定,比如信用证条件下的信用证开证要求,对各种不可抗力的规定等细则。


对于容易在装卸和储运过程中发生短缺的散货如矿产、粮农副产品等,合同中往往还会附加“溢短装”条款,即允许在合同总数量和金额的基础上,有若干幅度的差异,最后按照实际交货量来结算。比如“5% MORE OR LESS ALLOWED”,即允许多交或少交5%。

理论上,合同应该“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签章的正本为凭”,可在外贸实务中不大苛求照搬执行,一般的传真件也就行了,作为备忘录。更多的还是依靠商业信用,以及预付款、信用证等实质的把控手段。合同本身反倒显得不重要了。也正因为如此,一些国家的客户甚至制作固定合同,并留下“信用证开出后生效”等条款,进一步淡化合同的约束力,到处散发作为询价工具。碰到这样的合同,不必当真,预留时间,等到信用证收到再有所行动不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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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INVOICE)

或称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外贸的“发票”概念和国内的财务发票完全不同。外贸发票是出口商自己制作、出具的文件,用于说明此票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总值等,以及其他一些说明货物情况的内容。发票格式不拘,但必须包括上述要素,并全名落款。


发票必须注明一个发票号码(自己拟定),出票时间。可以按照需要一式几份,由若干正本和副本组成的,应注明“ORIGINAL”、“COPY”字样。

发票的末端通常有E. & O.E.字样,意为“有错当查”,即此份发票如有错漏允许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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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发票(PROFORMA INVOICE)

样式近似商业发票,几乎可以直接把商业发票过来,标题改为“PROFORMA INVOICE”即可。形式发票的用处,一是类似于单方面合同,作为报价和确定交易的工具。一些国家的客户喜欢“确认形式发票”的形式作为合同。因此,除了和商业发票相同的内容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空白处以“REMARK”加注的形式增加条款,比如交货期等等,以进一步落实交易。此外,对于那些需要进口许可或外汇使用额度的交易,客户也需要形式发票来做前期申请。


在采用国际快递寄送货物的时候,也需要附上形式发票,作为快递公司统一报关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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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箱单(PACKING LIST)

与外贸发票对应,性质一样,主要用于说明货物的包装情况,如品名、数量、包装方式、毛重、体积。视产品类别的需要还可以加上其他详细说明,如净重等。


样式与发票相仿,只是不需要注明货物价值。通常也需要若干正本和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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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BILL OF LADING)

提单就是货物交付货运公司以后,由货运公司出具的证明,用以代表物权,以及在目的地提货。每个船公司都有自己式样的提单,但内容则大同小异。提单是最核心单证,某种意义上就是货物的代表,货款的价值。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分为空运提单(AIRWAY BILL,简称AWB)和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OADING,简称B/L)及其他。但实务中以海运提单最为常见,空运提单次之。


提单由货运公司根据发货人提供的发货人和收货人名址、目的地、货物描述等相关数据来填制,经发货人确认无误后签章出具。一般三正三副,任何一份正本均可提货。一经提货,其余两份即告失效。为防止提单在传递过程中遗失,如果客户没有指明要求的话,可以只给客户一份或两份正本。除了提单上的固定栏目外,海运提单在签发的时候还必须加注“上船时间”(ON BOARD DATE)字样,这是计算实际交货期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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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船通知(SHIPPING ADVICE)

船开前或不迟于船开当日,由发货人出具给收货人的装船情况通知。格式不限,但应包括下列内容:收货人(Consignee)、发货人(Consigner)、货物名(Goods)、提单号(B/L Number)、集装箱/铅封号(Container/Seal Number)、船名(Vessel Name)、航次(Voyage)、目的港(Destination Port)、起航日(ETD, Estimated)和预计抵达日(ETA, Estimated Time of Arrival)等项目内容。

文章内容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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