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应客户要求,更改提单,竟不能退税?
发布日期:2018-06-26 浏览次数:?
海运提单是外贸出口中的常见单证,用于证明海上运输的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作为货权转移凭证,出口目的国的收货人也需凭提单方能提取货物。在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提单作为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的组成要素之一,所记载的相关信息在税务机关核查出口业务过程中也是一项重要依据。 近来,外贸企业M公司申报出口退税,却因海运提单上的一项信息,被税务人员告知无法退税…… 案 例 税务人员按规定对M公司一笔出口业务进行核查,在M公司提交的出口货物备案单证中,税务人员发现其申报出口的货物为皮革,但海运提单上的货物描述却是“Garments”(服装)。M公司业务人员解释,应越南外客户的要求,在提单签发后又向船公司提交提单更改保函,对品名信息进行了修改,但其他信息都与报关信息一致。税务人员向M公司进行退税政策的普及与宣传,告知其该笔出口业务无法退税。 税务部门解释 按照有关规定,税务部门将对出口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上载明的货物信息与报关单进行比对,存在品名、数量、重量不符的,依据文件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若有其他信息不符,需提供合理说明,排除疑点后方能退税。案例中,M公司提供的海运提单与报关单上的品名不一致,不符合退税政策要求,该笔税款适用征税。若涉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还需移送有关稽查部门处理。 文件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第七条 第(一)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 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第五条 第(九)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和第5目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 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与出口运输单据载明的不符,数量、重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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