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RCEP规则 助力企业“通电”出海
发布日期:2021-03-16 浏览次数:?
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作为东亚地区区域经济一体化、贸易投资自由化最重要的成果,对电信服务和电子商务等领域做出了更全面和高水平的承诺。为帮助会员企业了解协定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充分把握协定为跨境电商和电信业务带来的发展机遇,中国国际商会数字经济委员会于3月12日在线举办RCEP电子商务和电信服务规则研讨会,围绕在电子商务和电信服务有关规则的保障下,中小企业如何通过电子商务新业态提高出口贸易额,电信运营企业怎样用较低成本进入缔约国市场,打破产业垄断以促进产业健康发展进行探讨。
电子商务本身具有中间环节少、边际成本低等优势,各国也已经充分认识到其对于促进经济增长的巨大潜力。作为数字经济的新兴市场,亚太地区互联网人口红利正在逐步凸显,受到各方关注。然而,当前各国有关信息通信监管政策存在巨大差异,对区域内的电子商务和电信的跨国投资合作造成阻碍。“RCEP作为一个现代化、高质量和互惠的自贸协定,其电子商务的电信章节进一步统筹了亚太各国在信息通信领域的监管和发展。”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国际治理研究部工程师李雅文在解读RCEP电子商务和电信服务章节时这样表示。
从电信章节的主要内容来看,第一方面是通过保障互联互通,包括给予非歧视的待遇以及相关网络要素的公平登录,确保一国运营商在进入他国市场之后能够获得相关技术的接入和使用,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第二方面是通过保护个人信息,对垃圾信息进行处理以及基本的网络安全防护,最终保护消费者权益,增进终端用户福祉。第三方面是建立更加有效的国际合作和争端解决机制,增强各成员国电信产业以及主管部门之间的交流对话。
李雅文表示,各国政府对于本国的数据库乃至数字设备治理的基本政策趋向,是从公共安全的保障、个人隐私的保护以及产业发展的利益等不同视角出发的,由于各国监管政策存在非常大的差异,相关的经贸规则也呈现出碎片化和抑制化的趋势。比如,美国长期以来倡导电信市场的高水平开放,倡导推进全球数字贸易的自由化和数据的自由流通。欧盟则对数字贸易自由化有一定的保留,典型表现为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限制了数据的跨境流动。另外,RCEP各成员国之间的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阶段存在较大差异,监管水平参差不齐,因此达成各国均能够适合采纳的高水平条款,存在非常多的困难和阻碍。李雅文还提醒,以上情况也可能会对我国信息通信产业的开放和规制的完善提出更高层次的要求。从外部来看,信息通信、数字贸易将会成为各方长期关注的关键领域,尤其是亚太地区发展潜力巨大,更会受到世界关注。
“RCEP电子商务章节的相关规定有助于推动海外创新建设,有利于中国企业海外市场资源有效整合,将促进新型跨境物流的发展。” 中伦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陈际红为参会单位和企业分析了RCEP对跨境电商和电信业务带来的机遇与挑战。他认为,根据RCEP相关章节规定,发达地区将对欠发达地区提供技术经验,从一定程度上改善欠发达地区的物流系统、施工系统及操作系统,促进电商基础设施建设。中国电商发展进步使中国有可能成为输出国,帮助欠发达地区进行物流系统、支付、仓储和电商技术建设。国内创新活动将迎来更大需求,不仅促进区域内贸易和投资便利,还将优化对外贸易和投资布局,提升国际市场资源配置能力。“当然,我们在获得RCEP政策优惠的同时也会形成贸易内部转移的局面。”陈际红提示,如果多个成员国在某个投资贸易项目中均相对处于优势地位,可能会构成竞争关系,RCEP成员国内部竞争将带来贸易内部转移。面对这种挑战,我国企业需要加强国际法律和政策的学习。
据商务部相关文章,RCEP不仅对跨境信息传输、信息储存等达成共识,对电子认证和签名、在线消费者权益保护、在线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做出规定,还对专业资质互认作出安排。“RCEP为数字经济的增长甚至全球经济增长带来新的可能。”李雅文认为,在当前全球复杂形势下,RCEP对于电信服务和电子商务的关注,不仅能够有效提振受疫情影响的区域经济,扭转全球经济的颓废形势,更有利于早日消除疫情的负面影响,推进区域贸易关系和全球经济的加快恢复并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