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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
政策解读

关税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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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5日,东盟10国以及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共15个亚太国家,正式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标志着当前世界上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区正式启航。

协定生效后,区域内90%以上的货物贸易最终实现零关税,且主要是立刻降税到零和逐步降税到零。进出口企业实现降税及零关税的前提是产品符合RCEP原产地规则,并且按进口缔约方海关要求申报享受相关协定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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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项下如何进行关税减让与适用?

正确理解“两两减让”与“最高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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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两两减让”模式。15个缔约方没有实施统一的关税减让模式,我国将在RCEP项下分别与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东盟10国实施5张关税减让表(东盟10国为同一张表)。

适用协定项下最高税率。在货物确定享有RCEP原产资格,但未能明确RCEP原产国的情况下,允许企业申请适用协定项下最高税率,或商品生产所涉及国家最高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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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协定有什么值得关注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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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重点值得关注!

答:一、RCEP原产地累积规则。RCEP实现15个成员国之间的累积,打破原先中韩、中澳、中国东盟等不能跨协定累积的限制。产品在加工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部分只要属于15个成员国,且价值增值超过40%即视为原产地产品。
关注点:RCEP结合了之前自由贸易协定的先进经验,原产地规则更加丰富、规定更加细致。累积规则允许商品原产成分在15个缔约方构成的区域内进行累积。由于此次RCEP涉及15个国家,区域成分累积的适用将进一步增强产业价值链布局的灵活性和多样性,协定红利将得到充分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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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首次提出背对背原产地证明概念。即中间缔约方的出口商对已出具原产地证明的货物再次分批分期灵活出具原产地证明,相关货物在销售给其他缔约国时仍然享受协定税率。

关注点:这表示缔约国出口产品在中间缔约国拆分后,可在不超过初始原产地证明所载数量和有效期内使用背对背原产地证明再次出口货物并在进口国享受协定税率,极大地提高企业在销售策略以及物流安排方面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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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产地声明大规模使用。经核准出口商出具的原产地声明将与传统的原产地证书一起于协定生效之日起并轨使用。

关注点企业自主原产地声明是指在传统的由签证机构所签发的原产地证书之外,经核准的出口商自主出具的原产地声明也将是有效的享惠凭证,该制度将切实提升自由贸易协定实施的便利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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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增中日自贸伙伴关系。RCEP整合了东盟与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多个“10+1”自贸协定以及中、日、韩、澳、新西兰5国之间已有的多对自贸伙伴关系,中国和日本首次达成双边关税减让安排,实现了历史性突破,这是RCEP最大增量意义。

关注点:RCEP框架下进口关税进一步下调,为需要从日本进口的企业提供了更加坚实的进口来源保障。同时,日方在RCEP项下承诺逐步下调部分商品关税,直至15年后下降至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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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原产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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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或者其他缔约方成员国生产产品,并不能自动享受RCEP协定税率,还应按照相关原产地规则进行判定并获得符合规定的原产地证明。RCEP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呈现复杂性、多样性的特点。建议企业根据自身产品特征明确原产资格、直接运输等概念,提升相关信息申报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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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准确选择优惠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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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除了在RCEP项下与其他14个成员国实施5张关税减让表外,同时与我国已经签署的中国东盟、中国新加坡、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以及亚太贸易协定等6个区域贸易协定形成税率交叉,建议企业从降税清单产品范围、原产地标准宽严程度、关税减让幅度、操作程序便利程度等方面综合考量,选择最适合自身需求的自贸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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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注原产地声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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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P原产地证明形式扩大,除传统的原产地证书外,又新增了多种形式的原产地声明,建议企业提前了解原产地声明相关制度,选择适合自身的原产地证明模式,提升通关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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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更大范围优化供应链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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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为广大经营者在亚太甚至全球范围内优化供应链布局提供了更多可能性和选择,因此建议广大企业结合不同自由贸易协定,以及前述区域价值确定、区域成分累积、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等规定,优化产业布局,提升企业管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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