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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防止麻黄素流入境外非法渠道,切实规范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日前商务部会同公安部、海关总署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台了《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企业核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办法》的有关规定,商务部副部长魏建国接受了中国政府网的采访。

  问:什么是麻黄素?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答:麻黄素是从植物麻黄草中提取的生物碱,又称麻黄碱,也可通过化学合成制得。麻黄素既是一种制药原料,又是制造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的前体。《办法》所称的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中的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及其盐类,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目前,滥用冰毒等新型毒品的人数不断增多,传统毒品与新型毒品交叉滥用,成为我国禁毒工作面临的新问题。1998年12月,原外经贸部会同公安部、海关总署和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了《关于加强麻黄素类产品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了麻黄素类产品出口采取核定企业经营的管理模式。2005年8月国务院公布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也沿用了这一制度。为贯彻落实这一制度,进一步强化对麻黄素出口企业的核定管理,细化有关措施,商务部会同公安部、海关总署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台了《办法》。

  问:申请核定的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首先,从事麻黄素出口的企业必须是符合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合法对外贸易经营者。

  其次,从事麻黄素出口的企业应确保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合法出口,避免流入非法渠道。曾经受到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企业,3年内不得申请核定企业资格;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专门的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管理机制并配备专门管理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须具备相关易制毒化学品知识及管理经验。

  再次,麻黄素出口企业要有相对固定的原料供应渠道。这主要是为了鼓励企业采取科学方式人工种植麻黄草,建立人工麻黄草原料基地,保护天然麻黄草资源,防止滥采乱伐。

  问:核定企业申请和审核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答:一是企业提交申请和有关材料。核定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商务部发出资格核定通知,企业在通知规定时限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符合《办法》规定的证明文件。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加盖联合年检通过标识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影印件)及企业合营合同或章程、验资报告、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

  二是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企业提交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初审合格的,要将初审意见及有关材料报商务部审定。

  三是商务部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进行复审。商务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及有关材料20日内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和有关专家根据企业基本情况、国内外禁毒形势、市场状况及外贸秩序等进行综合评定,必要时将进行实地考察,核定出口经营企业并公布名单。

  问:核定企业的资格期限是多长?

  答: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经营企业名单每两年核定一次,由商务部以公告的形式公布。设置两年的资格有效期限,符合人工种植基地设置周期的规律,为新企业提供了准入的可能性,同时也能保证已获得资格的企业有相对稳定的经营期限,从而在实行动态管理的同时,保证良好的出口经营秩序。

  问:《办法》颁布后,原有核定企业能否继续享有核定资格?

  答:自《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原核定企业应按照规定重新进行资格核定。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相关手续的,取消原核定资格。

  问:有关企业在从事麻黄素出口中应注意那些问题?

  答:《办法》对企业出口行为规定了严格的监管措施,对产品来源、报关口岸、经营活动记录及报告、出口程序等作了限制。出口企业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关于出口产品来源。核定企业中的生产企业只能出口自产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核定企业中的流通企业只能收购具有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的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

  二是关于报关口岸。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限定在北京、天津、上海、深圳口岸报关,并于同口岸实际离境。

  三是关于出口经营活动记录和报告。核定企业须建立专门的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台账,详细记录出口经营活动,并保留相关记录两年备查;每年3月31日前,核定企业还应当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上年度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情况。

  四是关于天然麻黄草出口问题。麻黄草是国家重点保护、管理的野生固沙植物,在保护生态环境和草原资源,防止沙漠化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为保护麻黄草资源和自然环境,国家禁止出口天然麻黄草。

  五是关于出口许可程序。出口许可程序严格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问:违反《办法》规定,将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答:对于以下几种违法行为,《办法》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核定企业资格的,商务部依法撤销其核定企业资格,并可给予警告,或处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企业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核定企业资格。

  对于违反出口产品来源限制、违反出口经营活动记录和报告义务、不接受商务主管部门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管理的,由商务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可撤销核定企业资格。

  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商务部可视情节轻重,撤销违法企业的核定企业资格。


  (信息来源:商务部 产业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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