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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5月13日,商务部颁布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者,持通用许可批复依据通用许可有效期和范围,多次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无需逐单申请出口许可。商务部产业司负责人对《办法》制定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

  问:近日,商务部颁布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请问该《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履行防扩散国际义务,近年来,中国政府先后颁布实施了涉及核、生物、化学、导弹等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相关军民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经许可,方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目前,我们采取的是“逐单申请”和“一批一证”的许可管理模式,有力地保证了相关行政法规的贯彻落实。同时我们注意到,有一部分许可申请涉及的最终用户为出口企业的长期固定用户。针对此类情况,为便利出口企业,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同时提高政府的监管效能,商务部制定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

  问:请问《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哪几方面内容?
  答: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共七章二十九条。主要规定了通用许可适用范围、主管部门、许可种类、许可有效期、申请条件和许可申请程序。此外,规定了通用许可经营者义务以及监督管理措施等。具体请参阅《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相关条款。

  问:请问《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主要设置了什么管理制度?哪些出口企业能够通过申请获得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
  答: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主要设置了通用许可管理制度。所谓通用许可是指,允许符合条件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者,持通用许可批复,依据通用许可有效期和范围,多次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无需逐单申请出口许可。通用许可严格限制出口物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对于不符合通用许可条件的出口经营者,仍按现行管理制度,“逐单申请”出口许可。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通用许可制度是建立在政企互信和互动基础上的一种更为科学有效的许可管理制度。通用许可只能授予已建立起两用物项和技术内部控制机制,且经确认能够保证其有效执行的企业。

  问:商务部于2005年12月颁布实施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请问《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什么区别?
  答: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不是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修改和补充。通用许可是许可批复文件,是申领出口许可证的前置审批程序,与许可证的申领是两个不同的环节。企业获得出口通用许可后,可在每次出口前,直接登陆“商务部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政务平台”,在通用许可规定的范围内填报并打印批复文件。凭加盖企业公章的批复文件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证机构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获得通用许可的企业无需逐单申请出口许可,但需逐单申领出口许可证,凭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办理海关手续。

  问:请您介绍一下《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后,主要能发挥哪几方面作用?
  答:
一是简化申请程序,可以大量节省出口经营者申请出口许可的时间,从而降低经营者的出口成本,保证对外贸易的平稳开展。二是有助于提高行政机关工作效率和监管效能,更加集中于对敏感程度较高、扩散风险较大的物项和技术的出口管制。三是有助于培养企业自律意识,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出口控制机制。
  作为获得通用许可的条件,《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对出口经营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有效执行内部控制机制、履行全面控制原则、积极了解政策法规并按时报告出口情况等。

  问:请问《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制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会不会导致出口管制的放松?
  答:
本办法制定的基本原则,一是积极体现中国防扩散出口管制政策,落实出口管制行政法规;二是建立和完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制度,体现优化管理措施,提高管理工作效能;三是积极引导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出口控制制度,便利企业合法贸易。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施行不会导致出口管制的放松。该办法在赋予通用许可经营者更大便利的同时,也对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信息来源:商务部 新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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