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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8年8月1日起,部分商品增设第二法定计量单位,报关时需同时申报。

  具体见下表:

税则号列/商品编码

第一法定计量单位

第二法定计量单位

6406.1000

千克

6406.2010

千克

6406.2020

千克

6406.9010

千克

6406.9091

千克

6406.9092

千克

6406.9099

千克

8423.9000

千克

9025.9000

千克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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