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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近日公布了《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40号)和《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41号),通过修改或者废止84部现行规章,大幅精简海关单证,将要求企业和群众提交单证材料的种类由132种缩减至40种(精简比例达到70%)。

关于精简单证的有关原则

海关总署在精简单证方面确定了如下原则:

一、不属于海关监管所必需的单证,一律取消;

二、海关可以通过与其他单位或者部门联网获取的单证以及海关可以自行查询的单证,企业无需提交;

三、海关出具的且不需要签注作业的单证,企业无需提交;

四、其他管理环节已向海关提交的单证,企业无需重复提交。

上述原则不仅是本次精简单证的基本遵循,同时也是今后海关新设立单证要求的审核标准。

关于精简单证的主要类型及有关情况

海关现行规章中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交的有关单证和材料共计六大类132种,主要包括身份资质证明、海关出具单证、主管部门核发单证、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场所权属证明和商业单证。海关总署根据上述精简原则,对这些单证材料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本次清理,取消行政相对人提交的单证材料92种,保留单证材料40种,主要包括以下两类情形:

   一、海关与相关管理部门无法通过联网获取有关信息,海关自行查询存在一定困难且容易影响行政效率。譬如,《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运输企业办理小型船舶备案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的“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进口可用作原料固体废物的申请人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的“环保部门批准从事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书面证明文件”。

二、海关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需要对有关单证进行签注作业,行政相对人提交此类单证是其办理相关业务的必经程序。譬如,《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转关货物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进境地海关提交的“《海关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保留单证随着海关与相关管理部门实施联网核查以及海关自身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的深入推进,一旦条件成熟,将不再要求企业提交。

精简单证的相关工作

在精简上述单证材料的同时,海关总署在规章修订过程中,还就进一步提升精简单证改革成效、增强企业获得感和满足感作出如下制度安排:

一、全面删除了现行规章中要求企业提交纸质单证的“纸质”字样,不再限定提交单证的具体形式,不再要求必须提交纸质单证;同时,对于现行规章中要求企业提交的照片或者文件也删去了“一式几张”、“一式几份”等明显带有纸质文本特征的数量要求,为下一步海关全面实现作业无纸化、单证电子化在法规制度层面扫除障碍、铺平道路。

二、全面删除了现行规章中海关要求验核企业提交单证原件的规定,在企业传输电子数据可以满足海关监管需要的情况下,不再要求企业向海关交验单证原件,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办事平台,足不出户办理有关业务,将企业“最多跑一次”变为“一次不用跑”。

三、全面删除现行规章中要求企业提交单证材料的兜底条款,海关确需企业提交的单证材料必须具体列明,进一步规制海关自由裁量权,提升企业对海关单证要求的可预期性。


关于整体废止的规章

海关总署除集中修改82部规章外,还整体废止了两部规章:

一部是《海关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办法》(1991年施行),该部规章出台时间较早,规范内容简单,且被此后出台的《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总署公告所覆盖,并根据形势发展和改革需要作出较大调整,上述规章的现有规定对于实际工作已失去指导和规范作用,故予以废止;

另一部规章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管理办法》(2000年实行),主要规范对进口食品和消费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相关工作,随着形势发展和执法要求变化,目前已不再加施检验检疫标志,该部规章失去存在价值,一并作废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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