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 关于印发《关于大型出口信贷及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的报批程序(修订稿)》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3-14 浏览次数:?
商贸发〔2018〕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机电办)、财政(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有关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各中央管理的企业:
现将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关于大型出口信贷及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的报批程序(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商务部,并抄报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
商务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
2018年1月5日
关于大型出口信贷及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的报批程序
(修订稿)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大型出口信贷及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的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项目风险,杜绝“倒逼”现象,理顺工作关系,提高工作效率,坚决制止恶性竞争,建立正常的出口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有实力的企业在更高水平上参与国际竞争,壮大装备制造等新的出口主导产业,促进大型成套设备扩大出口及对外承包工程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一条 本程序中大型出口信贷及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特指由有关金融机构或企业提供信贷,并向我国保险机构投保出口信用险,且承保金额在3亿美元以上(含3亿美元)的大型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及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大型出口信贷及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财政部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出口信贷及出口信用保险项目报批程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拟申请大型出口信贷及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的企业,须在对外投标截标日的至少40个工作日前,或在与国外业主签订议标的会谈纪要或合作协议(备忘录)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商会申请项目的投(议)标协调意见。
有关商会协调职能的划分,按照原外经贸部《关于对机电商会和承包商会项目协调职能进行重新分工意见的函》(〔1999〕外经贸办字第72号)的规定办理,即对于涉及大型成套设备出口的工业(生产)性项目,由机电商会协调;对于涉及大型成套设备出口的非工业(生产)性项目,由承包商会协调。
第三条 有关商会收到企业的申请后,在充分听取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和征求我驻项目所在国使(领)馆意见的基础上,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行业协调意见,报商务部。
对于涉及国家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的项目,企业应按照《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商务部 科技部令2009年第2号)的规定办理。
对于涉及国家秘 密技术的出口项目,企业应按照科技部、国家保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秘 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国科发计字〔1998〕425号)的规定办理。
对于涉及两用物项和技术的出口项目,企业应按照相关出口管制法规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 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
第四条 企业在获得行业协调意见后,即可向银行和保险机构申请出口信贷和出口信用保险。银行和保险机构按照国家出口信贷和出口信用保险管理的规定,对企业的申请进行预审,并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预审合格的项目出具承贷意向书和承保意向书,开始正式介入项目,参与有关谈判,指导企业开展相关工作。银行、保险机构并未出具承贷和承保意向书的,企业不得擅自对外投标和签订合同。
第五条 企业中标后,地方企业通过所属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报送融资申请报告,中央管理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直接向商务部报送。
第六条 商务部在收到银行承贷方案、保险机构承保方案及企业融资申请报告后,会同外交部、财政部等部门共同研究,形成一致意见,将项目上报国务院审批。
第七条 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后,按部门职责分工,商务部通知相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及银行,财政部通知保险机构,由银行和保险机构正式办理信贷和保险手续。
第八条 企业在项目得到国务院批准前签订商务合同,须在合同中写明“以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为生效条件”。项目得到国务院批准后,商务合同方可对外生效。
第九条 本程序由商务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程序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本程序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