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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0日,深圳市贸促委举办《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与高水平国际经贸规则专题讲座之“从RCEP到CPTPP”,邀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贸学院国际贸易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崔凡解读全球价值链形态、国际经贸规则的近期演变以及对于服务贸易与投资自由化的影响。

RCEP生效实施以来,用足用好RCEP政策红利,融入区域供应链、产业链、价值链,实施多元化市场战略,成为我国企业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经贸领域的关键是保证公平竞争。在这一点上,我们和其他的国家没有根本差别。”崔凡表示。

目前,全球化处于相对停滞期,如何帮助企业有效运用国际经贸规则抢抓市场机遇,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程度?崔凡表示,在这一段时间内,全球价值链的区域化加速形成亚洲(以中国为中心)、美洲(以美国为中心)、欧洲(以德国为中心)三大区域的国际分工网络。提出申请加入CPTPP是中国在新时代扩大对外开放的一个重要举措。CPTPP相比RCEP内容更加丰富,条款更加复杂。在零关税比例方面,前者实现了99%的零关税,远高于后者,两者的自由化、便利化程度也存在差别。比如关于原产地声明,CPTPP不用证书,只需要自主声明并且自主声明的主体范围较广泛。

而在备受关注的服务贸易领域,CPTPP实现全面负面清单,RCEP还没有完全实现负面清单。崔凡表示,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原则上都要开放或者给予国民待遇,即给予协定成员企业同本国的服务商一样的待遇。尽管在谈判过程中,负面清单还要不断压缩,但是关于服务贸易领域的谈判难度仍然较大。

“一般来说,服务贸易,比如在中国提供认证服务,就应该在中国设立一个认证机构,然后向国家有关部门去申请资质。”崔凡提示,但近年来在服务贸易领域,禁止当地存在要求成为一项重要的国际规则。即进口国不能要求外国的服务提供商一定要在本地设立一个商业存在,允许对方可以通过自然人流动的形式或者是远程通信、互联网的形式提供服务,CPTPP中禁止当地存在的要求覆盖面就非常广泛。“同货物贸易不一样,服务贸易提供的主体在境外,不经过海关,本地市场监管部门难以触及,实际上大大增加了对服务贸易的监管难度。”崔凡说。值得一提的是,去年世贸组织67个成员共同发表了《关于完成服务贸易国内规制谈判的宣言》,宣布达成《服务贸易国内规制参考文件》。文件明确各方有权对其境内服务提供进行管理和制定新法规等,或将为服务贸易国内规则制定提供有益参考。

此外,崔凡还提到外国企业直接通过互联网远程提供服务,数字经济对于全球税收制度产生影响并催生了数字税问题。比如美国很多互联网企业给欧盟市场提供服务,由于没有在当地设立主体,所以欧盟国家无法对这些公司收取所得税。欧盟提出调整对大型互联网企业的征税规则,拟征收数字税,美国则认为数字税具有歧视性,双方存在较大争议。

尽管如此,国际投资准入门槛总体还是呈现下降趋势,不会发生根本性逆转。崔凡表示,投资者更关注制度性开放即准入之后能够享受到怎样的待遇。很多外商一方面渴求中国庞大的市场,希望在中国获得巨大的收益,另一方面又感到在中国存在监管不一致、一些政策可能偏向于扶持国有企业等情况。对此,崔凡表示,竞争中性即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对待的原则需要在今后得到更多的倾斜,并体现到具体的制度上。其中中欧投资协定谈判就提出了竞争中性、对不同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等要求。同时,中国坚持多边贸易体系长期遵循的所有制中立传统,反对因企业所有制不同而设置不同规则,也反对国际规则制定中给予国有企业歧视性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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