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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原子能机构
【发布文号】公告2013年第59号 
【发布日期】2013-09-23

 

   为执行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禁止向朝鲜出口本公告所公布的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相关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详见附件)。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禁止向朝鲜出口的两用物项和技术清单

 

商  务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 关 总 署
国家原子能机构
2013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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