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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17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时间:2019.04.17信息来源: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9年第17号
    【发布日期】2019-04-17

2007年4月17日,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3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07年4月18日起5年。

2013年4月18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1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继续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13年4月18日起5年。

2018年4月17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28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4月18日起对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电解电容器纸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商务部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9年4月1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描述和反倾销税税率与商务部2007年第30号公告和2013年第19号公告的规定相同,具体如下:

被调查产品中文名称:电解电容器纸(未经浸渍或涂布电解质),也称电解电容器原纸

英文名称:Paper forElectrolytic Capacitor

物理特性:电解电容器纸是每平方米重量在150克及以下的一种特种纸,一般用于电解电容器中吸附电解液的基础材料,并与电解液一起构成电解电容器的阴极。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48059110。

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与商务部2007年第30号公告和2013年第19号公告的规定相同。具体如下:

1. 日本高度纸工业株式会社(NIPPON KODOSHI CORPORATION)                               22%

2.大福制纸株式会社(Daifuku Seishi Co.,Ltd.)                     15%

3. 其他日本公司(All Others)                                    40.83%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9年4月1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19年4月18日起执行

附件: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pdf

商务部

2019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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