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外贸信息>通知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54号(关于进口阿富汗松子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时间:2018.11.02信息来源:海关总署网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农业、灌溉和畜牧业部关于阿富汗输华松子植物卫生条件议定书》,允许阿富汗松子输华。阿富汗松子应符合《进口阿富汗松子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进口阿富汗松子检验检疫要求

  

  海关总署

  2018年10月31日

   
回到顶部 | 联系我们
河北省外贸培训公共服务平台   
地址:石家庄市新合作广场 b1 1201   邮箱:87812389@163.com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1-67662519/4008320700
备案编号:冀ICP备11006606号-18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