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8年第11号
【发布日期】2018年6月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5年7月23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5年第2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6年7月23日,调查机关发布2016年第33号公告,裁定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国内取向电工钢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自2016年7月23日起,对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取向电工钢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本案终裁后,该案涉案企业株式会社POSCO请求调查机关对其在原始反倾销调查中提出的价格承诺申请予以考虑。调查机关对当前取向电工钢市场情况进行了调查和评估。调查机关认为,根据变化了的市场情况,株式会社POSCO提出的承诺价格可消除国内产业遭受的损害。经征求各相关利害关系方意见,调查机关决定接受株式会社POSCO提交的价格承诺申请。
该价格承诺于2018年6月9日起执行,除非提前中止,价格承诺有效期至取向电工钢反倾销措施终止之日。自执行之日起,中止对原产于株式会社POSCO的取向电工钢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附件:株式会社POSCO关于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原产于韩国的取向电工钢产品的价格承诺.doc
商务部
2018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