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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 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的公告

时间:2016.12.02信息来源:河北省商务厅

2016年第120

 

质检总局关于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

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发〔201663号),根据工作实际,将涉及检验检疫领域的5项改革试点经验在全国或特殊监管区域进行复制推广,现公告如下:

一、原产地签证管理改革创新。简化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备案手续,推进全国签证“一体化”,便利企业备案、申领原产地证书,特制定《原产地签证管理改革创新指导意见》(见附件1)。推广范围为全国。

二、国际航行船舶检疫监管新模式。优化国际航行船舶申报模式,完善检验检疫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实施风险管理,推进船舶联合监管与信息互换,提高国际航行船舶通行效率,特制定《国际航行船舶卫生检疫管理规范(试行)》(见附件2)。推广范围为全国。

三、免除低风险动植物检疫证书清单制度。制定免于核查输出国家或地区动植物检疫证书的清单,对清单内货物免于提交输出国家或地区动植物检疫证书,特制定《免于核查输出国家或地区动植物检疫证书的清单》(见附件3)。推广范围为全国。

四、入境维修产品监管新模式。重点在特殊监管区域内大力推进《质检总局关于推进维修/再制造用途入境机电料件质量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检〔2015592号,见附件4)的落实;会同当地商务、海关、环境保护部门在省级政府支持试点的进口发动机、变速箱、机械设备、医疗器械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低环境污染的行业拓展维修/再制造业务,做好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五、保税展示交易货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模式。对保税展示交易(包括保税展示和保税展销)货物实施检验检疫分线监管、预检验和登记核销等监督管理,特制定《自贸试验区保税展示交易货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见附件5)。推广范围为全国特殊监管区域。

 

附件:1.原产地签证管理改革创新指导意见

2.国际航行船舶卫生检疫管理规范(试行)

3.免于核查输出国家或地区动植物检疫证书的清单

4.质检总局关于推进维修/再制造用途入境机电料

件质量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5.自贸试验区保税展示交易货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工作规范

质检总局

2016年122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原产地签证管理改革创新指导意见

 

为有效落实国家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围绕制度创新为核心,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推进原产地签证管理改革,便利企业备案、申领原产地证书,提高区域性优惠关税政策利用率,进一步扩大自贸试验区检验检疫原产地签证改革成效,在全国检验检疫系统全面复制推广,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              简化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备案手续,降低备案门槛

1.   凡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的申请人,凭依法取得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及营业执照,即可向当地检验检疫部门备案,申请人身份包括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及家庭(如个体工商户)。

2.   不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的生产商,允许其作生产商备案。对于自由贸易协定明确赋予其证书申请资格的生产者,允许其申请原产地证书;尚未明确的,以促进对外贸易为原则,可允许其作为申请人。

3.   对申请材料齐全、真实、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检验检疫机构原则上应当场予以备案。

4.   申请人提交法人营业执照等申请资料电子数据的,免予提交相关资料复印件。

二、              推进全国签证“一体化”,允许申请人在属地完成备案后,选择多个签证、领证机构,向任一检验检疫原产地受理窗口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

1.   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在属地检验检疫局完成备案后,可随时申请增加异地签证机构,无须审批,属地检验检疫局负责配合申请人完成信息化配置,增加签证、领证机构。

2.   各检验检疫原产地受理窗口不得拒绝异地备案申请人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积极告知机构信息,配合申请人增加签证、领证机构。

3.   异地签证涉及原产地调查的,由签证、领证机构委托申请人所属备案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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