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 2020年2月24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通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36号,以下简称“海关36号公告”),明确自2020年3月2日起,海关接受企业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排除报关单进口申报。 公告发布以来,我们连续推送了《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申请及申报业务答疑》《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解读》《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申报指南》等政策解读,帮助企业用足、用好政策。 链接直达: 今年5月,海关对1—4月属地企业自美进口完全未申请市场化采购排除情况进行了分析,对相关企业进行了调研。现小编整理了调研中企业反映的一些代表性的疑问和解答,供企业参考。 热点问题 Questions and Answers A: 是因为他们申请了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 A: 拟签订合同或已签订合同从美国采购并将进口相关商品的中国境内企业,均可作为申请主体,通过排除申报系统按要求填报并提交排除申请,即报关单中“境内收货人”。 在通关中适用排除措施的原则上应为与申请排除主体一致的“境内收货人”。目前双抬头进口报关单包括“境内收货人”和“消费使用单位”两项内容,按照规定应由报关单中的“境内收货人”申请对美市场化排除。 对外贸易合同中进口代理方(外贸代理公司)也可作为“境内收货人”申请。 A: 根据《关于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0〕2号,简称“税委会2号公告”)规定的市场化排除工作,除了可申请排除公告附件清单的商品外,申请主体还可提出增列排除商品的申请,经税委会审核同意的也可排除,不再加征我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 A: 可以申请。企业在上传成交记录时提供进口时的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企业内销申请等材料,政策适用货物实际内销时间。 A: 税委会2号公告优化了排除程序,加快受理企业排除申请,更加便捷服务企业。企业申请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及时向现场海关综合业务部门咨询。 A: 如收货人暂未取得税委会核准的18位“排除编号”,企业可就市场化排除事项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货物。 A: 是否有免表不是判断自动排除与否的依据。根据公告规定,符合减免税政策的原产于美国的货物才能自动排除加征。 如果免表中某项商品的征减免方式为“照章”,说明该项商品不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企业在报关时即使填写了免表信息,仍需要填报排除编号才能免于加征。故请免表中有商品的征减免方式为“照章”的,免表持有企业务必也要去提交排除申请,避免因理解有误无法适用排除措施。 A: 企业可就市场化排除事项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货物。对于属于汇总征税放行的,企业可以在汇总征税规定的缴款期限前,办理改单手续,补报排除编号,同样适用市场化采购排除政策。 市场化采购排除申请 流程详解 主要包括上传采购计划、成交记录、排除编号申请、核销四个步骤。 1 上传采购计划 当月申报次月的采购计划。因为3月为首月,可以申报当月和次月采购计划,以及已经成交,尚未报关的商品清单;采购计划要求提供拟进口商品品名、HS编码、采购数量、采购金额(美元)。 同一HS编码,一个月只能提交一次采购计划,如有遗漏无法补充申请。采购计划无对应的成交记录的将导致计划失效,后续需重新提交采购计划方能进一步申请加征排除。 2 成交记录 当月采购计划获批后需在次月10日前上传成交记录。实际签约之后,需在系统中采购计划范围内,提交成交信息,包括商品品名、数量、金额、供应商、起运日期、运输方式、HS编码等具体信息,并上传合同。 3 排除编号申请 成交记录获批后,根据实际发货和报关批次信息,在成交记录中勾选每批次报关的所有成交货物信息,上传自主声明并生成排除编号,报关时需录入对应排除编号,方可享受关税免加征。 4 核销 报关放行后,会将进口报关单相关信息反馈到排除申请系统,排除申请系统进行申请的核销。 温馨提示 Tips 排除申请的问题答复仅供参考,应以税委会网站要求为准。如有疑问,可以拨打12360海关热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