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
根据现行相关规定,对预录入编号、海关编号、境内收发货人、备案号、运输方式、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征免性质、包装种类、标记唛码及备注、项号、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申报单位等栏目的填制要求做了相应调整和修改。
新增“境外收发货人”“货物存放地点”“启运港”“入境口岸/离境口岸”和“自报自缴”等5个栏目的填制要求。同时,修改4个栏目的名称,将“收发货人”改为“境内收发货人”,将“进口口岸/出口口岸”改为“进境关别/出境关别”,将“装货港/指运港”改为“经停港/指运港”,将“随附单证”改为“随附单证及编号”。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境、进出区,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外企业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保税货物流转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填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