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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海关的高级认证企业多久需要进行重新认证?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每3年重新认证一次,对一般认证企业不定期重新认证。
重新认证前,海关应当通知企业,并且参照企业认证程序进行重新认证。对未通过重新认证的,海关制发《企业信用等级认定决定书》,调整企业信用等级。《企业信用等级认定决定书》应当送达企业,并且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重新认证期间,企业申请放弃认证企业管理的,视为未通过认证。
注:答案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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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有一批减免税设备已经过了海关监管期限,请问我司需不需要到海关申请解除监管的证明?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减免税货物海关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
减免税申请人需要海关出具解除监管证明的,可以自办结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等相关手续之日或者自海关监管年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向主管海关申请领取解除监管证明。海关审核同意后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注:答案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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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想要在当地综保区内设立一家企业从事维修业务,请问综保区内对于从事保税维修业务的企业有什么要求?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二条 申请在保税港区内开展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在保税港区主管海关登记备案。在保税港区内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企业,海关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监管。
注:答案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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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经香港中转自贸协定项下货物,请问哪些情况下海关不再要求提交《中转确认书》?
答:您好!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2号(关于各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经港澳中转进口货物单证提交事宜的公告)
四、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进口人”)申报适用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时向海关提交下列运输单证之一的,海关不再要求提交《中转确认书》:
(一)空运或海运进口货物,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及其委托代理人、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等出具的单份运输单证。该运输单证应在同一页上载明始发地为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地区)境内,且目的地为中国内地;原产于内陆国家(地区)的海运进口货物,始发地可为其海运始发地。
(二)已实现原产地电子数据交换的自由贸易协定(如《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等)项下集装箱运输货物,也可提交能够证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集装箱箱号、封志号未发生变动的全程运输单证。
注:答案摘自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2号(关于各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经港澳中转进口货物单证提交事宜的公告)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