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年我国企业加速“走出去”,尤其是对发达国家的投资飙升,其占比远远领先发展中国家。这有利弥补中国产业链上的短板,如技术、管理、创意等,但也不可避免地遇上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针对中国的杀手锏——技术遏制。面对中国企业的大量收购行为,美欧正在强化所谓的安全审查机制,针对中国投资行保护主义之实。
2013~2015年,中国企业共接受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74起审查,比加拿大(49起)、英国(47起)和日本(40起)高出许多。2016年,CFIUS对外商投资的审查达172宗新高,突破了2008年155宗的年度最高审查纪录,中国仍是最大的被审查国。2017年CFIUS进一步从严审查中国企业收购美国技术企业的交易,导致相关收购规模总量比2016年大跌87%。显然,中国已成为被CFIUS审查最多的国家,但中国对美投资无论存量还是流量都远在上述国家之后。被审查的交易主要涉及半导体、IT服务和硬件等基础设施核心技术部门。当前,美政府正在评估针对中国投资启动《紧急权利法案》的可能性,意图对中国投资实施新的限制,以遏制中国收购其敏感技术。
除了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国有关部门也在收紧对中国企业进行投资审查,其中甚至还有联合的“味道”。如2016年德国政府叫停中国企业收购半导体设备制造商爱思强,其中就有美国情报机关的“功劳”。因此,以技术和市场控制为目的、以国家安全为由拒绝中国收购已不再是个别案例,而是美欧少数国家对中国海外投资的一种基本态度,中国应引起足够重视。
西方国家对中国的技术围堵从来就没有停止过,只是过去主要停留在贸易层面,如美国的出口管制以及过去经常使用最近又搬出来的“301调查”。随着中国海外投资增加,西方对技术通过投资渠道向中国转移和外溢也日益警觉。
这一现象出现的深层原因是中国技术进步、产业升级让发达国家感到了巨大压力。2015年中国提出了通过“三步走”实现制造强国的战略目标,让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感到了威胁。欧洲智库布鲁盖尔2017年7月发布报告认为,中国在科技领域已经实现了飞速发展,正在不断缩小与美国的差距;中国高科技制造业附加值在2010年就已经超越了欧盟,仅次于美国,并且中美的差距在2014年已经十分接近。从工业技术水平来看,中国与西方国家在客观上已经从分处世界经济竞争的不同阶梯中走到了一起,双方在产业结构上必然加速重叠,尤其在高端产业中的竞争将逐渐大于合作。
客观原因是最近几年中国企业对海外的技术性企业的并购扩张速度惊人,让被并购的国家产生一种应激性恐慌情绪。自2014年起中国对美高科技和创新密集型行业的直接投资迅速增加,3年平均每年投资额达90亿美元。美国内忧虑情绪开始蔓延,担心中国投资会对美国创新产业和长远竞争力产生潜在影响。特朗普首份《国家安全战略报告》强调“经济安全就是国家安全”,更强调要“保护”美国经济繁荣,中国注定要成为美国保护主义矛头所指向的目标。美国的做法既有出于阻止技术向中国转移的目的,也有出于遏制中国具有技术优势的企业向美国市场渗透的目的。
面对发达国家的技术和市场壁垒,中国对美等某些西方国家的投资将暂时进入瓶颈期,中国应事先谋划,避免因战略误判而浪费有限的资源。
首先,尽量避免以收购方式投资美国等少数西方发达国家的敏感性行业。
外资“审查权”赋予美国政府在经济领域的“政治干预权”,这是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要成长为世界创新大国和强国所必须承受的政治压力。眼下来看,国有企业或者并购交易涉及高科技领域的中国企业投资美国的风险极高。规避美国政治风险的途径之一是剥离被收购企业的敏感技术和产品,之二是采取绿地投资方式。
其次,有选择地投资“一带一路”合作中的发达国家。
西方国家并非铁板一块,美国未能阻挡其同盟国家加入AIIB就是最好例证。因此,中国仍有机会加大对部分发达国家的投资以获取其优质技术、品牌、管理等。2017年9月,中资背景私募基金CanyonBridge就成功收购了一家英国芯片设计公司,而恰恰在此一周前,这家公司在美国的收购被拒。当然,对这些发达国家的投资也始终要关注可能骤升的政治风险。
再次,利用技术优势,加大在“一带一路”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力度。
西方不亮东方亮。美国等发达国家对自身技术优势的保护态度以及对中国技术优势所表现出的保守态度,只能使其陷入技术进步的死循环。中国反其道而行之:以开放共享的姿态,用普惠、稳定、成熟的技术改变人们的生活。“一带一路”倡导的“共商、共建、共享”的开放治理模式,把中国高铁、大工程技术、输电技术、云计算、北斗导航等一大批先进技术带到了东南亚、南亚、中东、非洲甚至拉美,中国技术正在全球改善民生、造福人类。中国正在迎来对“一带一路”发展中国家布局投资的最佳时机。
最后,加大力度保障中国海外投资利益,包括:
建立一整套科学完备的政治风险评估、预警和应对体系,降低企业海外投资成本;加快对外投资立法,完善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签订(或升级)双边、区域以及多边条约并利用国际经济组织来为中国对外投资提供法律保障;以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成立为契机,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援助与对外投资统筹推进的做法。
作者:商务部研究院外贸所副所长
资料来源:国际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