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属于成文法国家,中国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国务院令第416号)和《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2号)设定,也是海关判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主要依据,主要标准包括:
➀ 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
➁ 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具体来说,列入《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的货物,按清单中列明的具体标准判定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未列入《清单》货物的实质性改变,应当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 “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四位数级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
◎ “从价百分比”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了所得货物价值的30%。
◎ “制造、加工工序”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