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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动态】中美贸易战:你需要知道的原产地问题

时间:2018.05.17信息来源:环球慧思外贸资讯

国际贸易中的

原产地规则是什么?


与大多数国家一样,中、美两国的原产地规则也分为“优惠原产地规则”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优惠原产地规则”是为了实施优惠关税安排,最具代表性的是自由贸易协定项下适用“协定税率”的原产地规则,一般都是由签订自贸协定的国家协商一致后确定,与中美贸易战中的原产地规则不同。贸易战中适用的是“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美国认定标准

中国属于成文法国家,中国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国务院令第416号)和《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2号)设定,也是海关判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主要依据,主要标准包括:


➀ 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


➁ 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具体来说,列入《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的货物,按清单中列明的具体标准判定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未列入《清单》货物的实质性改变,应当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四位数级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


 “从价百分比”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了所得货物价值的30%。


 “制造、加工工序”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如何认定货物原产地,

企业有何救济渠道?

依据美国《关税法》的规定,美国海关对所有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进行判定。如果海关认为货物原产地内容申报有误,可以拒绝放行货物。对于海关提出的原产地质疑,进口商可以根据美国的原产地规则和产品实际情况提出抗辩,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比如:有关产品仅在中国进行简单包装,产品的性质、名称和用途未发生改变;或者是在中国进行的加工工序所产生的增值数额较小,不构成实质性改变等。


救济渠道:进口商可在海关做出不予放行的决定之日起90日内向海关提请复议,海关应在3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进口商也可以在复议过程中申请延长时限以准备证据。进口商如对海关做出的最终决定不服,可在最终决定做出后180天内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提起诉讼。对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不服的,可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对于从美国进口的产品  


企业有何法律风险,

需特别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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