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以及商务部《执行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暂行规则》(以下称《执行争端裁决暂行规则》)的规定,2017年8月25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年度第43号公告,决定通过再调查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关于加拿大诉中国浆粕产品反倾销措施案专家组报告的裁决。
在案件原审和再调查中各利害关系方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及调查机关补充收集证据材料的基础上,根据专家组的裁决,调查机关对原反倾销措施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其他已知因素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等问题进行再调查。根据再调查结果并依据《反倾销条例》和《执行争端裁决暂行规则》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再调查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再调查裁定
调查机关裁定,在原审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进口浆粕的倾销行为导致中国国内浆粕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调查机关决定,继续按照商务部2014年第18号公告内容实施反倾销措施。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再调查裁决的决定不服的,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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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调查产品名称:浆粕,英文名称:cellulose pulp,或dissolving pulp,或dissolving wood pulp,或 cotton linter pulp,或bamboo pulp等。
具体描述:浆粕是指以植物纤维为原料,经加工后而制得的主要用于生产粘胶纤维等化学纤维(不含醋酸纤维)的一种纤维素物质。
主要用途:浆粕主要用于生产粘胶纤维(如粘胶短纤、粘胶长丝)等化学纤维(不含醋酸纤维)。
2014年4月4日,商务部(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4年第18号公告,裁定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国内浆粕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据此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浆粕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措施实施期限为期5年。
2015年2月12日,加拿大就浆粕产品反倾销案(以下称DS483案)最终措施启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2017年5月22日,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了“中国-对原产于加拿大的进口浆粕反倾销措施”争端案的专家组报告。本案执行期为11个月,自争端裁决报告通过之日起至2018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