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双反调查汇总电子版)
因篇幅有限,以下主要列出2020年10月美国、印度和欧盟对华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
美国作出非重复充装钢瓶反倾销初裁
2020年10月26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非重复充装钢瓶(Non-Refillable Steel Cylinders)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初步裁定中国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率为57.83%~114.58%,详见下表。美国商务部预计将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反倾销终裁。本案涉及美国协调关税税号7311.00.0060和7311.00.0090项下的产品。
2020年4月17日,应美国企业沃新顿工业公司(Worthington Industries)于2020年3月27日提交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非重复充装钢瓶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2020年5月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对进口自中国的非重复充装钢瓶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肯定性初裁。据美国申请人估算,2019年美国自中国进口涉案产品约2150万美元。
美国作出手扶式割草机及其零部件反补贴初裁
2020年10月26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手扶式割草机及其零部件(Certain Walk-BehindLawn Mowers and Parts)作出反补贴肯定性初裁,初步裁定,强制应诉企业浙江艾美瑞森科技有限公司(Zhejiang Amerisun Technology Co., Ltd.)的补贴率为22.74%、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Ningbo Daye Garden Machinery Co., Ltd.)的补贴率为14.68%、中国其他生产商/出口商的补贴率均为17.19%。美国商务部预计将于2021年3月8日作出反补贴终裁。本案涉及美国协调关税税号8433.11.0050项下产品。
2020年6月16日,应美国企业MTD Products, Inc.于2020年5月26日提交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手扶式割草机及其零部件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对进口自越南的手扶式割草机及其零部件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2020年7月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对进口自中国的手扶式割草机及其零部件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肯定性初裁。
美国作出玻璃容器反倾销产业损害否定性终裁
2020年10月2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对进口自中国的玻璃容器(Glass Containers)作出反倾销产业损害否定性终裁,裁定美国商务部终裁裁定存在倾销行为的涉案产品未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否定性裁定,美国商务部将不对进口自中国的玻璃容器颁布反倾销税令。在该裁决中,5名委员均投否定票。
本案涉及美国协调关税税号7010.90.5005、7010.90.5009、7010.90.5015、7010.90.5019、7010.90.5025、7010.90.5029、7010.90.5035、7010.90.5039、7010.90.5045、7010.90.5049和7010.90.5055项下产品。
2019年10月16日,应美国玻璃包装联盟(the American Glass Packaging Coalition)于2019年9月25日提交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玻璃容器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2019年11月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投票对进口自中国的玻璃容器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初裁。2020年4月23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玻璃容器作出反倾销初裁。2020年9月14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玻璃容器作出反倾销终裁。
美国作出四氢糠醇反倾销第三次日落复审产业损害终裁
2020年10月1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对进口自中国的四氢糠醇(Tetrahydrofurfuryl Alcohol)作出反倾销第三次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根据终裁结果,本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继续有效。在该项裁决中,5名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委员均投肯定票。
2003年7月18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四氢糠醇进行反倾销调查。2004年6月18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2009年7月1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进行反倾销第一次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09年11月5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反倾销第一次日落复审终裁。2014年11月3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进行反倾销第二次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15年3月12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反倾销第二次日落复审终裁。2020年3月2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的四氢糠醇启动反倾销第三次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20年7月8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对进口自中国的四氢糠醇作出反倾销第三次快速日落复审终裁。
美国作出排量为99cc~225cc的立式发动机及其零部件反倾销初裁
2020年10月15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排量为99cc~225cc的立式发动机及其零部件(Vertical Shaft Engines Between 99cc and Up To 225ccand Parts Thereof)作出反倾销初裁,初步裁定强制应诉企业重庆科勒发动机有限公司(Chongqing KohlerEngines Ltd.)倾销率为374.31%,调整后倾销率为363.77%、宗申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Chongqing Zongshen General Power Machine Co., Ltd.)倾销率为316.88%,调整后倾销率为305.12%、获得单独税率企业的倾销率为342.88%,调整后倾销率为331.73%、中国其他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率为541.75%,调整后倾销率为530.60%。美国商务部预计将于2020年12月28日对本案作出反倾销终裁。
本案涉及美国协调关税税号8407.90.1010、8409.91.9990、8433.11.0050、8433.11.0060和8424.30.9000项下产品以及8407.90.1020、8407.90.9040和 8407.90.9060项下的部分产品。
2020年4月8日,应美国企业Briggs and Stratton Corporation于2020年3月18日提交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排量为99cc~225cc的立式发动机及其零部件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2020年5月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对进口自中国排量为99cc~225cc的立式发动机及其零部件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肯定性初裁,据美方统计,2019年美国自中国进口涉案产品约4441.9万美元。
美国对进口新鲜、冷藏或冷冻蓝莓启动保障措施立案调查
2020年10月8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发布美国代表团于10月7日向其提交的保障措施通报。2020年10月6日,应美国贸易代表(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于2020年9月29日提交的申请,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进口新鲜、冷藏或冷冻蓝莓(Fresh, Chilled, or Frozen Blueberries)启动保障措施立案调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预计将于2021年2月11日前对本案作出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裁定,若作出肯定性裁定,委员会将于2021年3月29日前向总统将提交调查报告。
本案涉及美国协调关税税号0810.40.0024、0810.40.0026、0810.40.0029、0811.90.2010、0811.90.2024和0811.90.2030项下的产品。
利益相关方应于立案公告发布于美国联邦公报起21日内进行应诉登记,2020年12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产业损害听证会申请,2021年2月19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救济听证会申请。
调查机关(美国国家贸易委员会)联系方式:
Jordan Harriman
Office ofInvestigations
U.S.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地址:500 E Street, SW, Washington, DC 20436
电话: (202-205-2610)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谷氨酸钠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产业损害终裁
2020年10月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对进口自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谷氨酸钠(Monosodium Glutamate)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上述国家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根据终裁结果,本案现行反倾销措施继续有效。在该项裁决中,5名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委员均投肯定票。
2013年10月31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谷氨酸钠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14年8月5日,美国对华谷氨酸钠作出反倾销初裁。2014年9月29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华谷氨酸钠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加权平均倾销幅度为8.30%~8.32%。此后,美国商务部两次修改该案终裁结果,于2015年1月6日发布公告,重新裁定中国涉案企业加权平均倾销幅度为21.28%~40.41%。2019年10月1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谷氨酸钠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20年1月31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对进口自中国的谷氨酸钠作出第一次反倾销快速日落复审终裁。2020年6月4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对进口自印度尼西亚的谷氨酸钠作出第一次反倾销快速日落复审终裁。
印度对涉华苛性钠作出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2020年10月29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和韩国的苛性钠(Caustic Soda)作出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建议对中国和韩国涉案产品继续征收反倾销税,详细税额见下表(附表:印度对中国和韩国苛性钠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结果),有效期为5年。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281511和281512项下的产品。
2002年5月14日,印度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和韩国的苛性钠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07年11月22日,印度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和韩国的苛性钠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13年12月19日,印度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和韩国的苛性钠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15年6月18日,印度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和韩国的苛性钠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2020年2月7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碱制造商协会(Alkali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 of India)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和韩国的苛性进行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涉及印度海关编码2815.1100、28151102和28151200项下的产品。
附表:印度对中国和韩国苛性钠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结果
印度对华尼龙帘子布作出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2020年10月29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尼龙帘子布(Nylon Tyre Cord Fabric)作出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建议对中国涉案产品继续征收反倾销税,详细税率见下表(附表:印度对华尼龙帘子布日落复审终裁征税表),有效期为5年。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5902. l0项下的产品。
2003年10月29日,印度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尼龙帘子布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08年9月16日,印度对中国的尼龙帘子布进行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14年4月17日,印度对中国的尼龙帘子布进行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15年6月12日,印度决定继续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有效期为5年的反倾销税,税额0.52~1.10美元/千克。2019年11月21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国内企业SRF Ltd.、Century Enka Ltd.以及印度合成纤维工业协会(Association of Synthetic Fibre Industry)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尼龙帘子布进行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附表:印度对华尼龙帘子布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征税表
印度对华氟橡胶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2020年10月19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氟橡胶[Fluoroelastomers(FKM)]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建议对中国涉案产品继续征收反倾销税,详细税率见下表(附表:印度对华氟橡胶日落复审终裁征税表),有效期为5年。此次涉案产品不包括氟橡胶化合物和全氟醚橡胶(FFKM)。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39045090、39046990、39049000、39046910项下的产品。
2018年1月2日,印度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氟橡胶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18年12月27日,印度对此案作出肯定性终裁。2019年1月28日开始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为期18个月的反倾销税,有效期至2020年7月27日。2020年2月7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国内企业Gujarat Fluorochemicals Lt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氟橡胶进行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19年1月~2019年9月(9个月),损害调查期为2016年4月~2017年3月、2017年4月~2018年3月、2018年4月~2019年3月及倾销调查期。
附表:印度对华氟橡胶日落复审终裁征税表
印度对华装饰纸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
2020年9月30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企业ITC Limite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装饰纸(Decor Paper)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48059100项下的产品和48022090项下的部分产品。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19年4月1日~2020年3月31日,损害调查期为2016年4月1日~2017年3月31日、2017年4月1日~2018年3月31日、2018年4月1日~2019年3月31日及倾销调查期。
鉴于目前新冠疫情(COVID-19)的特殊情况,利益相关方应于立案之日起30天内以电子邮件(发送至:adg13-dgtr@gov.in、adv13-dgtr@gov.in、dir15-dgtr@gov.in和dir16-dgtr@gov.in)的方式向调查机关提交相关信息。
印度对华HFC制冷剂产品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
2020年9月30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企业SRF Limite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HFC制冷剂产品[Hydrofluorocarbon (HFC) Blends]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38247800项下的产品。此次调查的产品为氢氟烃混合物407和410。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19年4月1日~2020年3月31日(12个月),损害调查期为2016年4月1日~2017年3月31日、2017年4月1日~2018年3月31日、2018年4月1日~2019年3月31日及倾销调查期。
鉴于目前新冠疫情(COVID-19)的特殊情况,利益相关方应于立案之日起30天内以电子邮件(发送至:adg13-dgtr@gov.in、adv11-dgtr@gov.in、dir14-dgtr@gov.in和jd13-dgtr@gov.in)的方式向调查机关提交相关信息。
印度对华乙酰乙酸甲酯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2020年9月30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企业Laxmi Organics Industries Limite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乙酰乙酸甲酯(Methyl Acetoacetate)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29183040项下的产品和29146990、29153910、29153940、29153990、29183090、29331990、29410090、29189900项下的部分产品。
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19年4月1日~2020年3月31日(12个月),损害调查期为2016年4月1日~2017年3月31日、2017年4月1日~2018年3月31日、2018年4月1日~2019年3月31日及倾销调查期。
鉴于目前新冠疫情(COVID-19)的特殊情况,利益相关方应于立案之日起30天内以电子邮件(发送至:adg13-dgtr@gov.in、adv11-dgtr@gov.in、rashimi.icoas@nic.in和dd13-dgtr@gov.in)的方式向调查机关提交相关信息。
2015年1月7日,应印度国内企业Laxmi Organic Industries Ltd的申请,印度对原产于美国和中国的乙酰乙酸甲酯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6年5月31日,印度开始对中国和美国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分别为0.277~0.404美元/千克和0.243~0.293美元/千克。
印度对涉华304系列不锈钢热轧平板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2020年9月29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304系列不锈钢热轧平板(Hot Rolled Flat Products of Stainless Steel 304 series)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建议对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继续征收反倾销税,详细税率见下表(附表:印度对涉华304系列不锈钢热轧平板日落复审终裁征税表),有效期为5年。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 7219和7220项下的产品。
2014年3月11日,印度对原产于中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304系列不锈钢热轧平板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5年3月9日,印度商工部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2019年10月3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国内企业Jindal Stainless (Hisar) Limited 和Jindal Stainless Limite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304系列不锈钢热轧平板进行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倾销调查期为2018年4月~2019年3月(12个月),损害调查期为2015年~2016年、2016年~2017年、2017年~2018年及倾销调查期。
附表:印度对涉华304系列不锈钢热轧平板日落复审终裁征税表
欧盟对涉华取向硅电钢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2020年10月30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应欧洲钢铁工业联盟(the European Steel Association)于2020年7月29日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日本、韩国、俄罗斯和美国的取向硅电钢(Grain-oriented Flat-rolled Products of Silicon-electrical Steel)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涉案产品的欧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编码为ex 7225 11 00(TARIC编码为7225 11 00 11、7225 11 00 15 和7225 11 00 19)和ex 7226 11 00(TARIC编码为7226 11 00 12、7226 11 00 14、7226 11 00 16、7226 11 00 92、7226 11 00 94和7226 11 00 96。)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19年7月1日~2020年6月30日,损害分析期为2017年1月1日~倾销调查期结束。
2014年8月14日,应欧洲钢铁工业联盟的申请,欧盟对原产于中国、日本、韩国、俄罗斯和美国的取向硅电钢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5年10月30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日本、韩国、俄罗斯和美国的取向硅电钢作出反倾销终裁。
欧盟对华乙酰磺胺酸钾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2020年10月30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应欧盟企业Celanese Sales Germany GmbH于2020年7月31日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乙酰磺胺酸钾(Acesulfame Potassium or Ace-K)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涉案产品的欧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编码为ex 2934 99 90(TARIC编码为2934 99 90 21)。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19年7月1日~2020年6月30日,损害分析期为2017年1月1日~倾销调查期结束。
2014年9月4日,应Nutrinova Nutrition Specialties & Food Ingredients GmbH的申请,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乙酰磺胺酸钾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5年10月31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乙酰磺胺酸钾作出反倾销终裁。
欧盟对华柑橘类水果罐头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2020年10月22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柑橘类水果罐头(Prepared or Preserved Citrus Fruits)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决定继续对中国涉案企业征收反倾销税,税额详见下表。
柑橘类水果罐头涉案产品的欧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编码为2008 30 55、2008 30 75和ex 2008 30 90(TARIC编码为:2008 30 90 61、2008 30 90 63、2008 30 90 65、2008 30 90 67和2008 30 90 69)。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18年10月1日~2019年9月30日,损害分析期为2015年10月1日~倾销调查期结束。
2007年10月20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柑橘类水果罐头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8年12月30日,欧盟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2013年10月25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柑橘类水果罐头进行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14年12月11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柑橘类水果罐头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2019年12月10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应西班牙全国蔬菜和食品加工协会(Federación Nacional de Asociaciones de Transformados Vegetales y Alimentos Procesados)代表柑橘类水果罐头产量占欧盟内同类产品总产量100%的生产商于2019年9月10日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柑橘类水果罐头进行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欧盟对华铝转换箔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2020年10月22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应六家欧盟生产商代表铝转换箔产品产量占欧盟内同类产品总产量大于50%的生产商于2020年9月8日提出的申请,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铝转换箔产品(Aluminium Converter Foil)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欧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为ex 7607 11 19 (TARIC编码为7607 11 19 60和7607 11 19 91)。本案倾销和损害调查期为2019年7月1日~2020年6月30日,损害分析期为2017年1月1日至倾销和损害调查期结束。
欧盟对华钢制风塔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2020年10月21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应欧洲风塔协会(the European Wind Tower Association)代表钢制风塔产量占欧盟内同类产品总产量大于25%的生产商于2020年9月9日提出的申请,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钢制风塔(Steel Wind Towers)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涉案产品欧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为ex 7308 20 00(TARIC编码为7308 20 00 11)、ex 7308 90 98 (TARIC编码为7308 90 98 11)和ex 8502 31 00(TARIC编码为8502 31 00 11和8502 31 00 85)。本案倾销和损害调查期为2019年7月1日~2020年6月30日,损害分析期为2017年1月1日至倾销和损害调查期结束。
欧盟对华盘条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2020年10月14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应欧洲钢铁协会(The European Steel Association)于2020年7月14日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盘条(Wire Rod)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涉案产品的欧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编码为7213 10 00、7213 20 00、7213 91 10、7213 91 20、7213 91 41、7213 91 49、7213 91 70、7213 91 90、7213 99 10、7213 99 90、7227 10 00、7227 20 00、7227 90 10、7227 90 50和7227 90 95.。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19年7月1日~2020年6月30日,损害分析期为2017年1月1日~倾销调查期结束。
2008年5月8日,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盘条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9年8月5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盘条作出反倾销终裁。2014年8月2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盘条进行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15年10月14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盘条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欧盟对华味精作出反规避终裁
2020年10月13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中国的味精作出反规避终裁,决定将现行反倾销措施扩大至混合物或溶液中的味精(以干重计浓度大于等于50%的味精)。
涉案产品的欧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编码为ex 2103 90 90、ex 2104 10 00、ex 2104 20 00、ex 3824 99 92、ex 3824 99 93和ex 3824 99 96 (TARIC编码为2103 90 90 11、2103 90 90 81、2104 10 00 11、2104 10 00 81、2104 20 00 11、3824 99 92 98、3824 99 93 89和3824 99 96 89)。
2007年9月5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味精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15年1月22日,欧盟第一次延长对中国味精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2020年2月20日,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味精进行反规避立案调查。
欧盟对华铝型材作出反倾销初裁
2020年10月13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铝型材(Aluminium Extrusions)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于官方公报次日起对涉案企业征收为期6个月的临时反倾销税,税率详见下表。
涉案产品欧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编码为ex 7604 10 10、ex 7604 10 90、7604 21 00、7604 29 10、7604 29 90、ex 7608 10 00、7608 20 81、7608 20 89 和ex 7610 90 90(TARIC编码为7604 10 10 11、7604 10 90 11、7604 10 90 25、7604 10 90 80、7608 10 00 11、7608 10 00 80和7610 90 90 10)。本案倾销和损害调查期为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损害分析期为2016年1月1日~倾销和损害调查期结束。
利益相关方应于初裁生效起15个自然日内提交本案评述意见,5个自然日内提交听证会申请。
2020年2月14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应European Aluminium(欧盟铝业)代表铝型材产量占欧盟内同类产品总产量大于25%的生产商于2020年1月3日提出的申请,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铝型材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欧盟对涉华热轧不锈钢板卷作出反倾销终裁
2020年10月7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中国台湾地区和印度尼西亚的热轧不锈钢板卷(Certain Hot Rolled Stainless Steel Sheets andCoils)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税率详见下表。
涉案产品的海关编码为721911、721912、721913、721914、721922、721923、721924、722011和722012。本案倾销和损害调查期为2018年7月1日~2019年6月30日。损害分析期为2016年1月1日~倾销和损害调查期结束。
2019年8月12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应欧洲钢铁协会(the European Steel Association)代表欧盟热轧不锈钢板卷生产商于2019年6月28日提出的申请,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中国台湾地区和印度尼西亚的热轧不锈钢板卷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20年4月8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中国台湾地区和印度尼西亚的热轧不锈钢板卷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
附表:欧盟对涉华热轧不锈钢板卷反倾销终裁征税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