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肠衣定点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监管条件
1.一般条件
1.1企业地址应远离饲养场、兽医站、屠宰场和水源等,并有围墙与其它建筑物分开。
1.2厂区布局合理,生产区与办公区、生活区分开,生产区的出入口通道须建有与门同宽、3米长的消毒槽(垫),车辆需经此进出。
1.3企业须建有以单位主管领导为组长,仓库、加工车间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的兽医卫生防疫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兽医卫生防疫制度,负责组织日常的防疫消毒工作。
1.4企业须有可供追溯的产品入出库及加工的有关单证、统计材料等。
1.5企业须有满足需要的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器械,以及满足防疫消毒要求的场所。
1.6企业有完善的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放须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并有县级以上的环保部门颁发的合格证明文件。
2.存放条件
2.1进境肠衣类产品须用专库存放,有专人管理,并有明显标记。
2.2仓库有可供查核的肠衣类产品入出库的详细记录。
2.3仓库地面应保持清洁,并定期进行消毒
2.4拟用于保存冷冻肠衣的存储库库房温度应达到-18℃以下;其它肠衣应在适宜的温度下储存。
3.加工车间条件
3.1车间门口应设有与门同宽、至少长度1.5米的消毒槽(垫),并有洗手消毒池。
3.2加工车间应有更衣室,并配有消毒设施,更衣室应有足够数量的更衣柜或挂钩,地面保持清洁,不得堆放其它杂物。
3.3加工车间须有专门的防疫制度并公布上墙。
3.4加工车间地面应保持清洁,并定期进行消毒。
3.5加工工艺须符合兽医卫生条件。
4.工作人员条件
4.1工作人员进出仓库和加工车间前,须更衣换鞋、洗手消毒并经消毒槽(垫)进出。
4.2工作人员不得携带食品至仓库、加工车间,不允许穿戴防护用品到仓库或加工车间以外的场所。
4.3所有直接接触肠衣的人员都要进行体检,每年至少一次。体检合格后方能上岗。
4.4皮肤有外伤的人员不能在仓库、加工车间工作。
5.其它条件
5.1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等废弃物按环保部门有关规定进行有效处理,达到环保要求。
5.2进境肠衣类产品的外包装要集中销毁或有效消毒。
5.3企业须对加工、装卸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被污染的场地、加工器械等进行防疫消毒处理。
5.4所有进境肠衣不得用于肠衣生产加工以外的其它任何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