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味品是指在饮食、烹饪和食品加工中广泛应用的,用于调和滋味和气味,并具有去腥、除膻、解腻、增香、增鲜等作用的产品,有增加菜肴的色、香、味,促进食欲等功效。随着国际贸易和交通物流的不断发展,对美食的向往激励着各国人民对各种调味品的不懈追求,特别是广大的海外华人对中国调味品需求很大,促使我国调味品进出口业务不断蓬勃发展、市场体量不断加大。
自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实施意见》以来,调味品外贸企业也在努力探索着扩大出口和发展内销的平衡。那么,在开展调味品进出口业务时有哪些事项需要注意,如何避免违反目的国家地区标准而造成经济损失呢?现在,小编就为大家梳理调味品进出口业务中的一些技贸知识,供调味品进出口企业开展调味品进出口业务时参考。
调味品按照终端产品共分为17大类,详见下表。
目前境外各国未针对调味品单独制定准入要求,调味品准入均按照食品进行管理。
泰国《国家食品安全法》将所有食品分为三大类:特别控制类食品、标准类食品和标签类食品。同时通过许可证制度实现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规定进口食品在上市前须取得进口许可证。
(1)特别控制类食品:须经注册,标准质量、参数规范说明、包装、标签要求及生产活动的其他方面均应依照法律规定。
(2)标准类食品:无需注册,但要申请生产通知单,其质量和标签必须达到卫生部通告中说明的标准要求。
(3)其他类食品:生食或烹饪后的食品、未经加工的和加工过的食品,如果没有列入特别控制类食品和标准类食品这两类食品中,将被视为通用食品。虽然无需注册,但此类食品的卫生、安全、标签和广告都受到控制和监测。
美国食品按照《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简称FSMA)进行管理,该法律由FDA(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强制执行。
(1)FDA预先申报:食品进入美国前需向FDA进行预先申报,预先申报涵盖所有进口到美国用于人和动物食用、存储或销售的食品,包括作为礼品和贸易用的食品、品质保证所用样品、用于转运的食品、通过邮寄和特快专递寄送的食品。
(2)入境审查:食品进入美国境内时需进行入境审查,FDA的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测行为取决于产品生产商和进口商的记录,是否有过其他违规行为,生产商所在的国家,货物的风险等级等。
(3)扣留标准:如果在检验、检查或调查中,FDA的官员或是被授权的雇员认为生产的食品掺假或使用错误标识,将采取行政扣留措施。
韩国食品按照《韩国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食品法典》进行管理,该法律涉及食品、食品添加剂、器具、容器及包装、进口保健食品、进口畜产品等,要求对进口食品贸易商和供应商进行分级。
(1)强制申报制度:韩国食药厅对所有进口食农产品及相关产品均实施通关强制申报制度,对食品检测的各个限量指标、标签等方面都有严格要求。
(2)注册登记:《韩国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要求所有输韩生产企业须提前向韩国食品药品安全处进行注册登记,韩国指定“海外食品卫生评价机关”或派考察团对输韩食品贸易国家管理体系进行实地考察。
(3)技术标准:《食品法典》规定了食品的通用标准、各类食品的产品标准以及农兽药残留限量等,对食品及畜产品的标准进行了统一管理。
欧盟食品按照《通用食品法》(法规(EC)No 178/2002)构建了一套食品安全法规体系,见下图。
备注:欧盟法规查询网址:https://eur-lex.europa.eu/homepage.html
(1)检验检疫要求:进入欧盟市场的产品凡涉及欧盟指令的,必须符合指令的要求并通过认定,才允许在欧盟市场流通。
(2)注册登记:欧盟官方对含禽肉、偶蹄肉、水产、肠衣、蛋制品等的调味品境外生产企业要进行注册并现场核查。
(3)HACCP认证:根据欧盟食品法规,所有食品业经营者必须全面推行危险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建立食品溯源体系,确保食品生产、加工和分销的整体安全并符合相应的欧洲标准。
---------------- 国内外主要质量安全指标对比
海关小贴士(提请企业关注事项)
在我国境内销售的调味品,其安全指标需符合我国的国家标准,如食品添加剂需符合《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毒素类应符合《GB 2761-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重金属应符合《GB 276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农兽药残留需符合《GB 31650-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在我国“最严食安法”的大背景下,即使是欧美日韩等国家,也并非所有食品安全指标都严于中国标准,换言之,并非凡是出口的调味品都可以直接转内销,弄清规则,是“出口转内销”的基础和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