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17号 关于乙醇胺反倾销案奥伯帝莫马来西亚化学公司更名的公告

时间:2013.03.18信息来源: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3年第17号
【发布时间】2013-03-18


  2010年1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年度第75号公告,决定维持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其中,奥伯帝莫马来西亚化学公司(OPTIMAL Chemicals (Malaysia) SdnBhd)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9%。

  2013年1月21日,马来西亚国油石化衍生公司(Petronas Chemicals Derivatives Sdn. Bhd.)向商务部提交申请,请求继承原奥伯帝莫马来西亚化学公司在乙醇胺反倾销措施中的权利义务,并提交了更名前后公司的注册登记文件、章程、股东名单、董事名单、原材料供应商名单、生产设备清单、销售客户名单、相关公证文件及中国驻马来西亚大使馆认证文件等相关材料。

  2013年2月22日,该公司补充提交了更名前后被调查产品产能和产量情况及支持证据。

  商务部就上述申请事宜通知了相关反倾销调查原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嘉兴金燕化工有限公司和抚顺北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原申请人表示,在国油石化衍生公司乙醇胺产品的生产设备、生产能力、原材料供应、销售渠道和客户等方面与名称变更前公司相比没有发生实质变化的前提下,对该更名申请无异议。

  商务部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材料表明奥伯帝莫马来西亚化学公司已进行了名称变更,且更名前后关于被调查产品的经营管理、生产设备、原材料供应、销售渠道以及客户基础等未发生变化。

  据此,商务部决定:

  一、由国油石化衍生公司(Petronas Chemicals Derivatives Sdn. Bhd.)继承原奥伯帝莫马来西亚化学公司(OPTIMAL Chemicals (Malaysia) SdnBhd)在乙醇胺反倾销措施中的权利义务,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适用9%的反倾销税税率。

  二、以奥伯帝莫马来西亚化学公司(OPTIMAL Chemicals (Malaysia) SdnBhd)名称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适用乙醇胺反倾销措施中"其他马来西亚公司"所适用的74%的反倾销税税率。

  本公告自2013年3月19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3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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