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3年第28号
【发布日期】2013-05-20
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年度第8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实施反倾销措施。其中法国阿科玛股份有限公司(ARKEMA)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签署了价格承诺协议,并于2004年11月30日起生效。
2010年11月29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87号公告,决定自2010年11月30日起,继续对原产于欧盟、韩国和美国进口三氯甲烷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四年。
近日,法国阿科玛公司向商务部提交申请,称其将全部三氯甲烷业务转让给了KEM ONE公司,请求由KEM ONE公司承继法国阿科玛公司在三氯甲烷价格承诺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提交了阿科玛公司的董事会会议纪要以及阿科玛公司和KEM ONE公司的章程、工商注册证明等相关材料。
商务部就上述申请事宜通知了本案原反倾销调查申请人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和山东金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对由KEM ONE公司承继法国阿科玛公司在三氯甲烷价格承诺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一事未表示异议。
经审查,商务部决定:
一、自5月21日起,由KEM ONE公司继承原法国阿科玛股份有限公司(ARKEMA)在三氯甲烷反倾销案中的权利义务,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法国阿托菲纳关于中止三氯甲烷反倾销调查的价格承诺协议》(法国阿托菲纳为法国阿科玛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的名称)。
二、自5月21日起,以法国阿科玛股份有限公司(ARKEMA)名称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4年第81号公告中确定的“其他欧盟公司”所适用的96%的反倾销税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3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