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3年第45号
【发布日期】2013-07-26
2005年5月10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23号公告,决定自2005年5月1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征收反倾销税。2010年8月24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49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作出期中复审裁定,对其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进行了调整。2011年5月9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21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作出期终复审裁定,决定自2011年5月10日起,继续按照商务部2005年第23号公告、2010年第49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2012年6月8日,重庆长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和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中国大陆氯丁橡胶产业向商务部递交申请,主张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DENKIKAGAKU KOGYO KABUSHIKI KAISHA)向中国大陆出口氯丁橡胶的倾销幅度加大,超过了该公司目前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请求对适用于该公司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商务部依法对申请书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规定,2012年8月8日,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本次复审审查范围是适用于原产于该日本公司的进口氯丁橡胶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相同,即氯丁橡胶。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40024910其他初级形状的氯丁二烯(氯丁)橡胶、40024990未列名氯丁二烯(氯丁)橡胶。
在规定时间内,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并按要求提交了答卷和补充答卷,配合了实地核查。
根据对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复审调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经调查,商务部裁定原产于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的进口氯丁橡胶产品在复审调查期内存在倾销,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的倾销幅度为20.8%。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修改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3年7月26日起,将原产于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20.8%。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3年7月2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DENKI KAGAKU KOGYO KABUSHIKI KAISHA)的氯丁橡胶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利害关系方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13年7月26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的进口氯丁橡胶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的裁定.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