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3年第29号
【发布日期】2013-07-25
2010年4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年度第2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实施反倾销措施。其中俄罗斯维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VIZ-Stal LTD)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6.3%。
2013年5月17日,俄罗斯维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向商务部提交申请,称其英文名称从先前的VIZ-Stal LTD变更为VIZ-Steel LTD,请求由VIZ-Steel LTD继承原VIZ-Stal LTD的反倾销税率,并提交了更名前后公司的注册登记文件、章程、股东信息、原材料供应商名单、生产设备清单、销售客户名单及中国驻俄罗斯大使馆认证文件等相关材料。
商务部就上述申请事宜通知了本案原反倾销调查申请人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和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对由维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VIZ-Steel LTD)继承维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VIZ-Stal LTD)税率一事未表示异议。
经审查,商务部决定:
一、自2013年7月26日起,由维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VIZ-Steel LTD)继承维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VIZ-Stal LTD)在取向电工钢反倾销措施中的权利义务,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适用6.3%的反倾销税税率。
二、自2013年7月26日起,以维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VIZ-Stal LTD)名称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适用取向电工钢反倾销措施中“其他俄罗斯公司”所适用的24%反倾销税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