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72号 公布2014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

时间:2013.10.11信息来源: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3年第72号 
【发布日期】2013-10-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我部制定了《2014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现予公布。

  联系人:对外贸易司  郭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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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务  部
2013年10月10日

2014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

  一、2014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2014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2910万吨。

  二、申请条件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具备有效的进出口经营资格),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银行授信不低于2000万美元;

  (三)拥有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水运码头(或每年200万吨换装能力的铁路口岸)的使用权,以及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原油储罐的使用权;

  (四)近两年具有原油进口业绩或新经国家产业主管部门核准的使用进口原油的资质;

  (五)拥有从事石油国际贸易专业人员(至少2人);

  (六)企业无走私、偷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近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七)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申请材料

  申请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函。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原因及有关原油采购、生产使用或销售的具体方案、从事石油国际贸易专业人员简介等;

  (二)法人代表签字的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备案登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银行出具的授信额度证明文件,需提供各银行总行或直属分行出具的正式文件原件。中央管理企业的子公司可提供总公司集体授信证明;

  (四)提供原油码头(或铁路口岸)、储罐等设施的使用协议原件,地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或环保、消防等其他部门)出具的该码头(铁路口岸)装卸能力和储罐库容能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2012、2013年原油进口业绩证明或国家产业主管部门批复的进口原油使用资质文件。自营进口需提供报关单复印件,委托代理进口需提供代理协议或相关服务发票;

  (六)企业所在地海关出具的无走私、违规记录的文件,所在地税务、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无偷逃税、无逃套汇证明材料。

  申请企业需对上述材料真实性负责,提供复印件的同时应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四、分配依据

  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分配依据主要根据上年进口实绩。

  (一)如符合条件企业的申请总量不大于2910万吨,则按企业申请数量分配;

  (二)如符合条件企业的申请总量大于2910万吨,以各企业进口实绩为基数分配;

  (三)申请企业生产、经营、销售情况和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五、申报及审核程序

  2014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申请时间为2013年10月25日至11月15日。申请企业需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中央企业的子公司须通过集团总部统一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申请材料及书面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

  中央管理企业于2013年11月15日前直接将申请及有关材料报送商务部。

  商务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后,于2013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分配进口允许量,并将分配结果下达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中央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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