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79号 2015年度第一次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资质及初审、复审公告

时间:2014.11.06信息来源: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2014年第79号
【发布日期】2014-11-06

 

  为保护资源和环境,减少污染能耗,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根据商务部《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和《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2015年度第一次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标商品

  镁砂、滑石、甘草及其制品(商品税号目录见附件1)。

  二、招标时间  

  从2014年11月起,商务部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委员会(以下简称招标委员会)将对招标商品进行配额招标,具体商品招标公告将在《国际商报》、商务部网站及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上公布。

  三、2015年镁砂、滑石、甘草出口配额招标投标企业资质标准

  (一)镁砂、滑石、甘草出口配额招标投标企业需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中应包括相应商品出口业务,或经商务部批准具有相关商品的出口规模。 

  2.生产企业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环保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3.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

  4.镁砂、滑石企业的产品原料需来自具有合法采矿资格的开采企业。

  5.流通企业所采购货物必须是来自符合上述第2、3、4款要求的生产企业所供产品。

  6.2011-2013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除上述标准外,投标企业还需符合以下标准:  

  1.镁砂。

  (1)轻重烧镁。

  ① 流通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人民币(如无说明,币种下同),2011-2013年年均出口数量达到3000吨。

  ② 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2011-2013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2000吨(2012年新获得投标资质的企业,自获得配额时起年均出口数量达到2000吨),或年均出口供货数量达到8000吨。 

  (2)其他氧化镁含量在70%以上的矿产品。

  ① 流通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00万元,2011-2013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500吨。

  ② 生产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00万元,2011-2013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300吨。

  (3)未煅烧的水镁石。

  ① 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

  ② 2011-2013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100吨,或2011-2013年平均供货数量达20000吨。

  (4)含氧化镁70%以上的混合物。

  ① 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

  ② 2011-2013年有出口实绩。

  2.滑石块(粉)。

  (1)流通企业注册资本达到400万元,2011-2013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1000吨。

  (2)生产企业注册资本达到400万元,2011-2013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500吨或平均出口供货数量达到2000吨。

  3.甘草及其制品。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新增企业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2)具体品种条件如下:

  ①鲜或干的甘草:凡在2011-2013年,有出口实绩,或年平均委托出口额30万美元以上,或年平均出口供货数量达到50吨以上的生产加工企业;或中药材年平均出口额达到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②甘草液汁及浸膏:凡在2011-2013年,有出口实绩,或年平均出口供货数量达到80吨的生产企业。 

  ③甘草酸粉、甘草酸盐及其衍生物:凡在2011-2013年,有出口实绩,或年平均供货值220万人民币以上的生产企业,或植物提取物年平均出口额12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④从事甘草人工种植,种植面积在5000亩以上的企业。

  上述所有招标商品出口供货数量不包括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数量。出口数量以海关统计为准,出口供货以资格审查结果为准。

  四、为促进招标商品出口配额合理有效使用,允许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在2015年度一次性合并划转有关商品出口实绩和年度未使用的出口配额:

  (一)允许合并划转的几种情况。

  1.原企业更名、改制后的划转。

  2.集团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合并划转。

  3.同属一个集团的子公司之间的合并划转。

  4.相互参股控股企业间的合并划转。

  5.企业间就招标商品经营资产进行并购后的合并划转。

  (二)企业需符合的条件。

  1.受让企业需符合有关商品出口配额招标投标企业资质标准(出口实绩和供货实绩条款除外)。

  2.出让企业需在2014年招标中具有投标资格。

  3.对四(一)中第2、3种情况,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控股比例不得低于50%;对第4种情况,受让企业对出让企业的参股比例不得低于50%。

  (三)企业需提供的文件。

  1.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合并划转的文件。

  2.对四(一)中第1种情况,申请企业需提供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改制的批复文件和变更名称的工商证明。

  对四(一)中第2、3、4种情况,申请企业需提供企业间相互隶属关系、股份组成以及相互参股控股的证明文件。


  对四(一)中第5种情况,申请企业需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就招标商品经营资产进行并购的出资和验资报告、企业间进行资产并购的协议。

  3.出让企业和受让企业需签署双方同意合并划转出口实绩及当年未使用配额的书面协议。协议需注明合并划转的原因以及出让方放弃有关招标商品的投标资格、出口实绩和当年未使用的出口配额,并声明不再经营招标商品的实际出口业务,不再追索和实绩相关的权益。该协议需双方共同签字盖章。

  4.上述文件必须于初审前将正本提供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以下称招标办公室),招标办公室复印后退还企业。

  (四)完成合并划转后,出让方即放弃和实绩有关的所有权益,受让方可凭合并后的实绩申请投标资格。此后,招标委员会不再受理企业已经合并实绩的再次拆分。

  五、2015年度第一次招标投标资格审核程序

  (一)资格初审。

  1.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流通企业、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配额招标商品出口及供货情况进行初审。中央管理企业由招标办公室进行初审。

  2.凡满足镁砂、滑石出口配额招标投标企业资质标准的企业均可申请参加资格初审。初审只对新申报的镁砂、滑石出口企业进行审查。

  3.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招标办公室按以下要求审核企业投标资格:

  (1)组织本地区企业填写《申请投标企业资格申报表》(附件2),填写本地区《投标企业资格情况统计表》(附件3)。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送招标办公室复审。

  (2)申请企业初审需提供:

  ① 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2013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有合法会计师事务所认证证明。

  ② 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期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③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

  ④ 镁砂、滑石产品矿源企业的合法开采证明。

  ⑤ 流通企业需提供供货企业符合②、③、④款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同时提供购货增值税发票、代理出口证明。

  上述提供材料均需由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确认。

  (3)初审材料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收集,与招标办公室一同备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需向招标办公室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排污许可证、企业有关产品出口供货的增值税发票、合法开采证明复印件。

  (4)资格初审于2014年11月20日17时前结束,如未在上述时限内上报,招标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二)资格复审。

  1. 招标办公室负责对企业投标资格进行复审。

  2.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将通过资格初审的合格企业名单及有关数据、材料寄送招标办公室复审。

  3.资格复审于2014年11月25日前结束。复审结束次日,招标办公室将招标结果上报招标委员会。

  4.招标委员会对上述复审材料进行审定后,视具体情况另行确定招标时间并发布招标公告。

  (三)其他事项

  为保证招标商品数据的准确性,招标委员会责成招标办公室对各招标商品生产企业供货实绩进行审核,有关生产企业需参加招标办公室组织的出口供货实绩网上核查,具体办法由招标办公室另行通知。

  为保证复审合格企业顺利投标,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将具备投标资格的企业信息提交至商务部电子商务中心(联系电话010-67800208)。有关投标网络问题请及时咨询商务部电子商务中心。

  本公告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和《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

  附件:1.招标商品海关税号

     2.申请投标企业资格申请表

     3.投标企业资格情况统计表


        

商 务 部
201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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