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2月1日起,欧盟成员国、加拿大、英国等32个国家将取消对中国的“贸易普惠制待遇”。对此国内近期对此多有猜测,称取消普惠制意味着贸易摩擦,还有很多人混淆了“普惠制待遇”与“最惠国待遇”的概念。事实上,普惠制与最惠国待遇之间有着本质上的区别。普惠制,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一种非歧视、非互惠的关税制度。它是发达国家单向给予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一项优惠,发达国家是可以单方面取消的;最惠国待遇则是国与国之间贸易条约和协定的法律待遇条款,是彼此之间相互给予的优惠,单方面取消是违约行为。在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达到一定程度后,发达国家就会取消对其“普惠制”安排。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均收入水平超过世界银行标准中的“低收入”和“中等偏低收入”经济体(人均GDP低于4045美元),近年来已陆续有一些国家取消对我国的“普惠制”待遇。正如有些专家所言,普惠制的取消,标志着中国在世界贸易的赶考中“毕业”了。普惠制待遇取消,会对一些企业出口带来不利影响,部分出口企业未来将会面临一定的竞争压力,出口手续也面临一定调整。但总体看影响较为有限。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要警惕一些国际舆论借此事炒作改变中国“发展中国家”地位,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甚至煽动取消中国的“永久最惠国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