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向境外执法机构提供数据定规矩

时间:2021.04.28信息来源:河北省商务厅

4月26日,正在北京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草案)》。该草案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司法或执法机构要求调取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数据的,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不得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其规定执行。草案规定,未经主管机关批准向境外的司法或执法机构提供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这一草案再次表明了中国不仅在数据跨境流动问题上坚持“本地化”的立场,同时也对于有关境外司法机构的“长臂管辖”予以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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